合伙企业如何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021-10-30 10:01:26
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答: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包括纳税人的确定、收入的分配、优惠待遇的享受、亏损的结转等。涉及的文件很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是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第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基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分配比例,将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基础,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出资比例最终不能确定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各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规定执行准则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实行查账计税方法的合伙企业变更为核定计税方法后,按照查账计税方法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中尚未弥补的部分,不再予以弥补。 2.关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利息、股息、红利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得并入企业收入,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3.合伙企业税收优惠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5号)规定,有限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合伙创业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从合伙创业投资企业中扣除个人合伙人的营业收入;当年扣除不足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合伙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注册公司。 符合要求选择按单只投资基金计算的,个人合伙人从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中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参与合伙企业投资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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