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平账?财务公司告诉您,这样做真的太简单了!
2021-10-28 09:17:40
公司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如何结算?这些其他应收款大多无法收回。 当初之所以作为其他应收款使用,应该有很多现实的无奈。 今天,金融公司边肖就给大家讲讲“其他应收款”的涉税事项。 长期亏损的其他应收款1。凭票核算并不意味着会计人员有根深蒂固的“凭票核算”观念。 很多会计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发票报销,但又心疼找不到合理、合理、合法的发票,于是想到“邪门歪道”,找代替品票报销。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会计师可能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2.您可以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输入帐户。如果真的发生了费用,没有发票怎么办?不用担心,不用发票就可以入账。 如果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款是需要入账的费用,也可以费用的名义入账,但这部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记账时要提供的证据可以是收据、收据等。 3.如果不能证明费用实际发生,就有被发现偷税的风险。最极端的情况是既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他应收账款是费用。 这个时候,会计要谨慎会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直接费用化,则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费用,还可能面临被发现偷税的风险。 4.除了费用报销,坏账准备也可以考虑资产减值。 其他应收款也可以计提坏账准备。 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长期暂记的其他应收款应分类处理,属于费用;如果是工资或者分红,就要交税;对于不能收回的贷款,在核算账务时,可以根据会计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但需要注意的是,计提的坏账可能不被税务确认,在进行结算时要记住税务调整。 5.股东借了大量的钱。有的股东为了逃避个人纳税,将工资、奖金、分红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这正是税收应该惩罚的“自我智能”。 在另一种情况下,股东拿走了公司的钱。 这是一件非常敏感的事情。 如果量比较大,上述处理方法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根据税收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未偿还且无法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其视为分红。 在大股东债务的三大风险中,民营企业的“家理财”现象是一种痼疾——老板的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也是老板的钱。 大股东不偿还贷款和长期债务,可能导致这三个方面的风险。 首先是债务风险。 还债是很自然的。 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大股东,或者两个大股东,债务公司不会主动向大股东追偿。 一旦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第三方股东可以要求大股东偿还欠公司的债务。 第二是税收风险。 根据税收规定,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未偿还且不能证明用于生产经营的,税务将其视为股息,按20%的税率纳税。 第三是违法风险。 如果大股东向公司借钱,手续不全,容易引发刑事责任。 防范上述三类风险,建议在借款前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董事的支持,明确大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的私人行为;或者签订贷款协议,约定贷款利息和贷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贷款利息,并明确贷款属性。 当然,我希望大股东能够分清公私,规范财务管理。 这是结束这种风险的最好方法。 一、我公司长期有应付账款。账户持有两年多,对方公司已经失联。账户是否结转为营业外收入?如果用这种方式将应付账款结转为营业外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答:如果3年没有联系公司,不能支付的应付账款需要转入不缴纳增值税的营业外收入,但需要并入总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全部收入。 包括: (一)货物销售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广州金融公司注册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五)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超额资产所得、逾期包存所得、不能支付的应付款项、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 二、营改增后,长期经常项目有哪些风险?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长期应付股利的风险有哪些,如何应对?答:对于长期暂记账户,应定期对账和清算。 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因支付内容不同存在以下风险:(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贷款逾期未还的,视同个人股东分红缴纳20%的税款。 (3)员工个人贷款逾期,用于买房或买其他东西的,视同支付工资薪金并纳税。 预付款需要根据其形成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 (1)如果确实无法收回,可以视为资产损失。 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专项申报。 (2)如果实际货物或相关成本已经发生,但尚未取得发票,也未进行会计处理,建议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注:因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相关费用不在税前列支。 应付款项(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经确认不能支付的,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支付利息和应付股利的另一方是自然人,也可能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其他应收款”不是“杂货店”时要小心。情况一:个人贷款损失。 有的企业无偿向股东等个人提供贷款,通过“其他应收款”长期记账。 提示:根据(财税[2003]158号):“个人投资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该借款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未偿还,也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股东和其他个人借款,在本会计年度终了时不归还的,应当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改增后,贷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所以,企业向个人无偿提供贷款,也应视为销售服务,要缴纳增值税。 场景二:隐藏不合理的交易。 部分股东利用“其他应收款”隐瞒不合理交易,占用企业资金。 提示:经常项目和关联交易是税务检查的重点。这种行为一旦被查处,企业不仅要补缴税款,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损失。 情况三:隐性收入。 “其他应收款”是资产账户,正常情况下余额应该在借方。 有的企业先将收入记入本科目贷方,再从借方核销,从而达到隐瞒收入、偷税漏税的目的。 建议企业利用“其他应收款”科目隐瞒收入,以少收的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受到严惩。 场景四:隐藏短期投资。 有的企业在资金充裕的时候会用剩余资金进行短期投资,而有的企业会用各种贷款通过“其他应收款”对短期投资进行入账,然后逐一收回核销,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则会被企业截留。 建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和信息技术的加强,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数据将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各方面的监管下,企业利用活期账户进行欺诈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 政策依据如下:建议收藏备查!1.各种资金占用和借入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本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金融产品持有期(含到期)内,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转卖产生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售后回租、票据议付、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融资业务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收入。 2.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偿还所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贷款的处理。 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等财产,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仍未偿还的,依法纳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者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同向个人投资者分红,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通过扣缴义务人活期账户将应由纳税人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所得所有人有权随时支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视为收入已经支付,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时代扣代缴。 END快乐财税可以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企业服务。我们拥有丰富可靠的社会资源和标准化的运营体系。我们为上千家公司成功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年审、代账等相关业务,在行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口碑。 如需工商注册、金融服务、年度财税顾问、企业税务筹划、知识产权及国家高新技术应用等,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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