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的股东都不知道---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
2021-10-16 09:15:02
可以说,90%的企业投资者不知道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以下是分析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的小案例:案例A中,股东B直接将公司营业收入1000万元转入个人账户,但未将公司营业收入转入公司账户。 a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正常记录1000万元的收入,并及时报税纳税。 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股东行为的法律分析如下:1。税法上的责任根据常理,如果股东B不是出于避税的考虑(这里的分析没有考虑股东B对现金的需求和转让公司财产的目的),那么就没有必要不经过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直接将原本归属于公司A的1000万元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1)购买价100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130万元。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发票,缴纳增值税没有风险。 (二)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方面,也要缴纳1000万元。 不考虑成本因素,1000万元需要缴纳1000 * 25% = 250万企业所得税。 如果A公司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三)股东将本应存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这种行为被视为对股东的分红。 股东个人分红应缴纳20%的个人分红所得税,股东B个人分红所得税为200万元。 因为股东B直接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就意味着股东没有缴纳个人分红所得税。 偷税200万元是严重犯罪。 (4)对公司年报公示的影响(原属于企业年检)。 公司原本有1000万元现金流入,但股东将本应存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损失1000万元现金,将对年报的公示产生重大影响。 二.刑法中的责任(一)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营业收入1000万元原属于公司货币资金,会计上属于公司资产。 公司股东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货币资金1000万元,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由于1000万的巨大数额,这是一个严重的职业。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3个月以上未归还,或者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1000万元借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由于1000万元的金额比较大,属于严重挪用资金。 3.民事责任(1)营业收入1000万元属于公司资产。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直接后果可能是企业与个人财产混淆。当需要承担外部责任时,可能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法律风险。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公司,拿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向公司返还1000万元,并在1000万元内承担责任。 (2)客户未通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将1000万元记入股东B账户,说明客户未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 从民法角度看,客户将款项转让给股东乙一,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1000万元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客户构成较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客户不通过公司基本账号打个人账户是有风险的,客户采用这种方式的可能性较小。 四.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四十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应当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以下支付依据: (一)支付协议和收款人名单。 (二)奖励证书。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支付给个人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彩票发行或承销部门向自然人支付或退款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七)保险公司的证明。 (八)税务征收管理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产品、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资金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金额为应纳税额的,扣缴税款单位应向其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该条款规定,公司向个人账户转账,日常生活中称之为“公转私”,如果转账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必须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1000万元难以转让给股东b。 转账金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 但是,这么大的1000万金额,很难操作。 2.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银行应当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真审核支付依据或者收款依据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 未提供相关依据或者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不予办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当对单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合规性,核实开户信息的真实性;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予以撤销。 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经核实的信息变化,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应接受银行监督,存款人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项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注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基本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签字或通知相关银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的; (四)办理储蓄账户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者现金存款的。 (六)逾期或者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开户、变更、注销信息的。 银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深圳公司注册的海蜇网元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该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监事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批准开立基本账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银行会对公司账号进行监管,防止公司账外账户的存在。 如果公司违规向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如果公司在经营、财税方面遇到问题,请及时咨询快乐财税!我们有专业的会计师团队和财税政策研究团队,可以根据作者的政策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避免公司陷入经营风险。 财税服务热线:4008882048。
我们的优势
上门服务

支持POS机刷卡

最快1小时上门交接资料

专业服务

具有10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

严格按照新三板财务标准做账

价格透明

拒绝隐形消费

价格全称透明合理

支付随心

支付宝扫码支付、POS机刷卡

微信扫码支付、现金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