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财税!【重磅】个税偶然所得范围确定了——总局发布74号公告!!
2021-10-13 09:35:29
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1年第7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意外收入的范围。请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4号。2021年6月19日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现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适用于个人取得的所得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取得收入提供担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偿赠与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不对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负有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的;(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前款捐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房屋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的规定计算。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活动中随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但企业赠送的优惠券、凭证、代金券、有价格折扣或折扣的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赠与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会展业企业赠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的规定计算。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个人缓税商业养老保险的通知》(财税〔2021〕22号),个人从缓税商业养老保险中取得的养老金收入,免征25%的税款,其余75%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动词 (verb的缩写)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文件或其条款同时废止:(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向存款人支付超过国家利率的储蓄性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5〕351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投资者收入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东从证券公司取得的退税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6)深圳公司登记咨询电话)《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个人无偿接收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赠送促销展业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一、二项;(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商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2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征收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二条。 特此宣布。 深圳市辛凯财税顾问有限公司您的财税顾问!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和业务需求,请随时联系我们的服务热线:注册公司:www.yfcsg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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