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业务销售方的财税处理
2021-10-12 09:10:55
以旧换新业务卖方的财务和税务处理以旧换新是指买方用旧货物交换卖方的新产品。 其实是一种以销售为中心,购销两旺的销售方式。 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以正常价格出售,买方用旧产品换新产品。以旧换新是指买方用旧商品交换卖方的新产品。 其实是广州住宅楼的注册公司吗?它是一种以销售为中心,既有购买又有销售的销售方式。 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新产品以正常价格出售,买方用旧产品换取新产品,再按一定标准定价,以抵消新产品的价格。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家电企业的销售增长,很多企业的购销业务都是这样完成的,但大部分业务都涉及固定资产。 在以旧换新模式下,买方支付的保费比例往往高于25%,因此会计处理不能等同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此外,旧固定资产由旧换新的购置时间不同,处置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不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也有区别。 本文举例说明了以旧换新业务中卖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销售收入的确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新商品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金额,旧商品的购买价格不得冲抵。 销售商品和有偿购买二手商品是两种不同的经营活动,销售金额和购买金额不能相互抵消。 在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旧商品的折扣与购买方支付的货币金额之和应等于新商品含税的公平市场价格,因此含税的销售收入应由旧商品的折扣和购买方支付的差额确定,然后根据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销售收入。 二.按价值取得旧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卖方回收旧货后,旧货的处置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旧货卖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第二,旧商品被回收作为资源;第三,为避免旧货丢弃后造成环境污染(如旧电池),企业将旧货进行回收综合处理。 无论如何,企业在取得旧货后,一般先将其作为库存管理,根据不同情况,按其冲抵金额计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由于旧货一般无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无法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案例分析1。一般纳税人办理示例1:阳光家电商场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推广电视机。每台旧电视机定价400元,消费者支付2408元现金即可获得一台新电视机。 以上款项已现金结算,回收的旧电视机已验收入库。 同类电视机平均售价为每台2808元,当月有1000台电视机以这种方式销售。 家电卖场的标价是含税价格。因此,会计处理如下:销售收入=含税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 2808×1000÷(1+17%)= 240万元(人民币);借款:库存商品-旧电视机40 万.00;库存现金:2,408,000.00;放款:主营业务收入:240万。2.小规模纳税人的待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与普通纳税人不同。2009年1月1日之前的营业税税率按4%计算,之后的业务按3%计算。 例:五星电器店(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5月以折价方式销售电视机,开具普通发票38张,收到货款8万元。 并注明扣除的二手货折扣为3万元。 2009年,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销售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和二手商品的总价值计价,二手商品作为存货单独计价进入存货账户。 由于商场的标价是含税价格,所以:销售收入=含税价格/(1+增值税率)=(80000+30000)÷(1+3%)≈10679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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