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开曼群岛投资管理实体监管的收紧和开曼群岛投资管理实体成本负担的增加,我们的许多客户正在寻找其他离岸解决方案。根据《开曼群岛证券投资业务法》(2020年修订)(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所有作为投资经理和/或投资顾问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的开曼实体(“SIBL经理和/或顾问”)必须(一)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或(二)向CIMA申请开展。
绝大多数的SIBL经理和/或顾问都选择了较为简单的注册人士身份,此类身份要求申请者必须:
(一)至少有两名董事。
遵守向CIMA持续报告的义务,
任命一名反洗钱官员并编写一份合规手册,以及
(四)向CIMA缴纳首次登记费约6,098美元,此后每年向CIMA缴纳同样的费用。
01 《经济实质法》 对开曼投资经理的影响
遵守《经济实质法》的物流挑战和经济成本也导致了大量开曼群岛的现有投资经理(他们对其管理的投资行使自由裁量权)或逐渐减少其业务,取消CIMA注册,或调整其与投资基金的关系,以应对这些挑战和控制成本。这也意味着,尽管开曼群岛仍是设立投资基金的主要离岸司法管辖区,但希望在开曼群岛设立新基金的客户正越来越多地寻找新的离岸选择,以设立投资经理实体。
02 BVI获准经理制度
一个有吸引力的离岸选项是根据《2012年投资业务(获准经理)条例》(及其修正案) (简称“《投资业务条例》”)和《获准投资经理指引》,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简称“BVI”)设立一个“批准管理人”。BVI认可经理人制度的监管要求比其许可制度宽松,在许多方面与开曼群岛的注册人制度相似,但也有一些显著差异。
03 BVI获准经理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申请批准成为投资经理。如果获得批准,他们将成为“批准的经理”。
二。支付给FSC的申请费为1000美元(远低于申请成为开曼群岛注册人身份投资经理所需的约6098美元的申请费)。
三。申请必须在相关业务开始之日前至少七天提交给FSC。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向FSC提交申请,申请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30天内(FSC可再延长30天)即可开始相关业务。在30天(或延长的)期限内,如果最终被FSC批准,申请人将被视为在此期限内根据《投资业务条例》被批准。
四。值得注意的是,核准经理人不属于BVI的经济实体法体系。
动词(verb的缩写)认可经理人没有资本充足或专业责任保险的要求。
不及物动词在核准管理人制度下,开放式基金管理的最高资产为4亿美元,而封闭式基金的最高承诺出资额为10亿美元。如果超过这些上限,经批准的经理必须在7天内通知FSC。管理基金可以是BVI的基金或其他公认的司法管理。
辖区(如开曼群岛、中国、瑞士、爱尔兰、卢森堡、香港、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的同等基金。如果违反这些限制,则获准经理须在违反限制后三个月内(i)根据《BVI证券投资业务法》第一部分的规定申请许可证,或(ii)获准经理所管理或提供意见的基金必须回到限额以内,否则,须于三个月期限届满时立即停止开展有关业务。
vii. 获准经理必须向FSC提交年度申报表,以确定获准经理及其高管团队持续遵守BVI的规定,并附上所管理基金的详细资料和收到的任何来自投资者重大投诉的具体内容。
viii. 在申请过程中向FSC提交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获准经理必须在变更后十四天内将变更事项书面通知FSC,提供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就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投资业务条例》要求提交规定格式的书面声明。
ix. 财务报表 - 必须提交年度财务报表,但年度财务报表不需要经过审计。
x. 董事 - 获准经理必须至少有两名董事(与开曼群岛的注册人士制度一样),并在BVI始终有一名持牌授权代表。
xi. 年费 - 获准经理必须向FSC支付1,500美元的年费(远低于开曼群岛有注册人士身份的投资经理每年约6,098美元的注册费),以延续其获准经理身份。
xii. 反洗钱合规 - 与开曼群岛注册人士的情况不同,获准经理免于遵守委任合规官的规定。但是,获准经理须(i)委任一名洗钱报告官,并(ii)保有有关客户身份识别、记录保存、内部报告及内部控制和通讯的制度及程序,以符合《BVI反洗钱条例》和《BVI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实践守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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