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扩大!办理程序来了
2022-01-18 09:08:41

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扩大!办理程序来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以进一步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的问题。扩围后,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办理简易注销?我们梳理了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利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石国朱坚发〔2021〕45号),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扩大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以进一步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问题。扩容后,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办理简单注销?我们整理了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

一、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未开业且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债权债务或已清偿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他们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撤销程序还是简单撤销程序。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前往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不办理涉税事项;

2.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税费(滞纳金)和罚款。

二.简易取消程序不适用的情况

1.涉及实施国家规定的特殊准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的;

3.存在股权(投资股权)被冻结、质押或抵押的情形;

4.有正在调查案件或者行政强制、司法救助、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简易取消程序已经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登记必须经批准的;

8.其他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三.特别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的,相关企业清算组和企业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裁定向强制清算人或者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破产程序。

四.简单取消的基本程序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应首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栏目,主动向社会公布拟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信息和全体投资者(已结束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的企业除外)的承诺。公告期为20天。

同时,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送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推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

公告期间,相关利害关系人和相关政府部门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评论”栏目“简易注销公告”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公告期满后,企业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提示:简易注销的具体程序和所需材料请咨询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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