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明确!5月1日起施
2021-12-20 19:00:18

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明确!5月1日起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期末增值税退税制度(以下简称退税)。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若按季度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终留抵税额。

2.纳税人当期允许退税的增量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允许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构成比× 6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纳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减免税完税证明占同期已抵扣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3.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自符合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抵)申请表》。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退税措施的,在同一报告期内,既申报免税又申请退税。

5.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因货物、服务出口和跨境应税活动申请免税、退税的,应当按期申报免税、退税。当期可申报免税、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办理免税、退税零申报。

6.纳税人申报免税、退税并申请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申请免税、退税。免税、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再申请退税。

七、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理、窗口出清”的原则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应当核实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和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8.纳税人符合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对于本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纳税人,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税、退税退税额核定之日起计算。

九、纳税人在退税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1)因纳税申报、检查补充、评估调整等原因导致最终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最终留抵税额确定。

(二)纳税人申报免税、退税并申请退税的,或者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存在未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退税金额的,在扣除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退税金额后,按照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普通纳税人)的最终免税金额,确定准予退税的增量留抵税额。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金额,是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退税金额,但纳税人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15栏填报退税金额。

(3)纳税人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和期末留抵税额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最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留抵税额和扣除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

十、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税、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定免税、退税金额前,如果批准前期留抵退税,将以最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作为最终留抵税额,扣除税务机关核定的留抵退税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留抵退税金额和留抵税额。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退税金额,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信息(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退税”中,经税务机关当期核定,但纳税人尚未申报的退税金额。

十一、纳税人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十二、税务机关在退税过程中,发现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对其暂停退税:

(一)对增值税相关风险有疑问的;

(二)经税务检查备案但未结案的;

(3)未办理增值税申报异常比对;

(4)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办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消除,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适用以下规定:

(一)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继续办理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排除及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应当自排除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并办理相关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扣缴、不予退还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调查涉嫌增值税相关风险的具体处理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十四.税务机关在排查增值税相关风险疑点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并为其终止退税的,自作出终止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公告规定重新申请退税。

15.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增量留抵税额抵扣期末留抵税额,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信息(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

16.纳税人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其骗取的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下载原文)

退税(抵免)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30日

口译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最终留抵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后,为方便纳税人办理退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末增值税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退税政策执行中涉及的相关征管事项。

2.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哪些条件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若按季度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甲级或乙级;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最终留抵税额。

3.允许退还的增量税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本期允许退税的增量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增量税额=增量税额×投入构成比× 6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纳税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减免税完税证明占同期已抵扣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4.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公告》明确,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在报告期内完成当期申报后,从符合要求的次月起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税(抵免)申请表》,并详细说明如何填写。

此外,《公告》明确了申请退税与申请出口退税的联系,即纳税人申请免税和退税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同时申请免税和退税;当期可申报免税、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办理免税、退税零申报。

5.税务机关需要审核确认纳税人吗?如何审核?

在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纳税人是否符合当期退税条件和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允许申请退税。符合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公告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暂停(终止)退税申请。对于符合退税条件,但纳税人对增值税涉税风险存在疑虑,或存在未解决的相关涉税事项等。,很明显应该先暂停退税。

(一)风险疑点消除,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将继续办理退税;

(二)风险疑虑消除并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符合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办理退税;

(3)风险排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重大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的,将终止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处理后,纳税人仍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退税。

3.不申请退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退税,并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6.税务机关准予退税后,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相关税务处理?

《公告》明确,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增量留抵税额抵扣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填写“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7.如果发现纳税人骗取退税,如何追究责任?

纳税人以虚假宣传、虚假申报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回其骗取的退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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