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注销公司新规定!资料不齐也可直接注销![深圳代
2021-12-06 09:00:52

通知~注销公司新规定!资料不齐也可直接注销![深圳代恭喜了纳税人!税务注销程序又双叒叕简化了!国税总局宣布:资料不齐的也可直接注销!继续减轻会计的工作量!7月1号开始施行!恭喜纳税人!注销税务手续又简化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如果信息不规范,也可以直接注销!继续减轻会计师的工作量!7月1日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刚刚通知!

7月1日起,企业注销流程将再次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大力推进优化注销税务程序的通知

国办发[201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地方专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系统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五年工作方案(2018 -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税务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税总发》)。

第一,进一步扩大近期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即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自愿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要求,即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无欠税(滞纳金)或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立即开具完税证明;如果信息不统一,可以采用“承诺制”来容纳不足,承诺后会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三)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的,税务机关应当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并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债”。

二、进一步简化注销前的业务流程。

(1)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需要解除非正常状态,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及相关附加《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进行批量处理:

1.异常状态期间需要补办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申报均为零申报;

2.异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的月(季)预缴和需要补发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不存在弥补以前亏损的情况。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前,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是进一步减少文件材料的提交。

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复)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复)件、《发票接收书》;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大力推进税务注销程序优化,是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次零申报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还是不明白?

官方解读来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强化监管、改进服务”改革促进优化注销税务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解释如下:(一些关键问题如下)....

3.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如需取得完税证明,如何办理注销税务?

根据149号通知第一条,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实践中,一些没有办理过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手续,索要完税凭证。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回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此类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纳税的,税务机关将立即开具完税证明。具体来说,纳税人持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向注册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立即出具完税证明。

4.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第一,对于没有欠税(滞纳金)、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立即开具完税证明。

第二,对于不欠税(滞纳金)、罚款、不规范信息(包括未完成事项需要提交的不规范信息)的,可以采用“承诺制”进行宽容。例如,如果纳税人需要提交财务报表、纳税申报材料、多缴税款信息等。,如果纳税人不能及时提供这些材料但迫切需要完税证明文件,可以先作出承诺,税务机关会立即出具完税证明文件,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填写资料并完成相关事项。纳税人不履行承诺的,根据149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将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税收抵免D级管理。

三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也可按149号通知规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

5.已办理涉税事项并收到发票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这类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申请注销税款。其中,符合149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立即享受税务注销服务。

6.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该类纳税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税务机关将立即出具完税证明。对于纳税人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核销“死债”。

7.待注销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经营状态时,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税务机关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单》,纳税人确认后,相关税(费)项按批量零申报处理。批量申报涉及的相关税(费)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关附加税(费)的月(季)预申报。

8.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如何终止《委托扣款协议》?

税务注销前,纳税人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委托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后,系统将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

9.通知减少了哪些信息?

《通知》进一步简化了已实施实名征税的纳税人相关文件材料的提交要求,包括:

1.《税务登记证》正(复)件、《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复)件、《发票接收书》。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书原件(打印件原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工程竣工证书、验收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X.通知何时实施?

《通知》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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