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申请件数逐年增加,2021年2.9万件,2021年4万件,2021年5.7万件。在目前注册商标权越来越难取得的趋势下,“撤三”制度无疑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的商标资源提供了便利。于是,将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商标权人好不容易取得了商标权,却被提了“撤三”,一不小心就陷入了争夺商标权的“战争”之中。“退三”申请数量逐年增加,2021年为2.9万件,2021年为4万件,2021年为5.7万件。目前,在注册商标权越来越难获得的趋势下,“三撤回”制度无疑为他人积极利用有效商标资源提供了便利。于是,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商标所有人最终获得了商标权,却被要求“撤三”,不小心陷入了商标权的“争夺战”。
1.什么是“退三”?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条规定的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俗称“三撤销”。立法的目的在于撤销闲置商标,将其重新纳入公共领域,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同时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2.如何处理解雇?
通常情况下,商标一旦被申请撤回,商标局会向权利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所有人收到本通知后,如欲保留该商标,应积极回复,并在提出撤销申请前三年内,向商标局提交证据材料或未将争议商标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有效商业用途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无效且无正当理由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1.商标的用途是什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是认定构成《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商品来源的行为。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发生了新的变化。而不是单纯依靠“依法使用”,发展到使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认定,排除不符合商标法意义的使用证据。
2.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略有差异的,可以视为商标使用。
有些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时,并没有完全按照申请商标时的风格来使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略有区别,但其显著特征未发生变化的,可以视为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的细微差别也可以视为商标使用。但是,如果批准使用的指定商品或服务出现这种差异,结论就会不同。根据《商标审查试行标准》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批准使用的商品以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使用其注册商标。例如,在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老坛罐商标权撤销及复审行政纠纷案”中,争议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29类腌菜、腌菜等商品上,但并未在经核准注册的腌菜、腌菜等产品上使用,而是用于腌鱼调味。因“调料”属于《同类商品和服务清单》中酸辣腌菜(调料)产品的第30类,法院认定,该部门使用竞得商标不足以证明批准使用的产品用于真实、合法、有效的经营。
3.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只有转让或者许可。或者只是发布商标注册信息,宣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在湾仔码头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判断商标是否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注册人是否具有真实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象征性使用仅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并不构成商标的实际使用。”
此外,《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还规定,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不得用于公开的商业领域,只能作为礼品等。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4.如何收集证据?
根据《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商标使用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争议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使用。用于证明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显示使用竞得商标的标识;
2.能够表明竞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
3.它可以显示深圳注册香港公司的成本,并显示竞争商标的用户,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和商标注册人允许的其他人。向他人许可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争议商标的使用日期,应当自撤销申请之日起三年内向前计算;
5.能够证明在《商标法》地理范围内使用了竞争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收集:
(1)商品外包装、产品手册、宣传册、价目表、招牌、员工服装、办公文具等。;
(二)商品销售合同使用的单证、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凭证、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证、服务提供协议、维修凭证等单证;
(三)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出版物、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做广告;
(四)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和其他资料;
(五)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提交上述证据时,需要将证据组织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商标使用事实,进而维护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性。对于使用证据的认定,商标局通常采用严格的判断标准,撤销未使用的商标,为他人积极使用有效商标资源排除障碍,从而达到立法目的。
三.结论
去年以来,商标局严厉打击恶意注册行为。不仅要严格及时处理大规模恶意注册商标案件,还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数据库。在这个风口浪尖下,不要盲目申请商标注册,囤积大量商标,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商标闲置和资源浪费。规范注册商标的使用,尽量避免改变商标注册样式的使用。确需改变商标样式的,可以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取得商标权后,要尽可能有效地使用商标,保留商标使用的证据,为以后的权利保护保存有利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