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中如何主张字号权规制商标抢注行为
2021-11-30 09:10:39

商标授权中如何主张字号权规制商标抢注行为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更重于有形资产的价值。企业应把对商标的管理与保护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呢 开心财税 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 发现商标侵权如何处理 吧,希望可以帮到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价值越来越重要,无形资产的价值比有形资产的价值更重要。企业应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这里是快乐财税边肖,告诉你如何处理商标侵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主要原因

1.品牌名称和商标在功能和组成方面有很高的相关性。

企业名称通常包括四个要素: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和店名。店名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同一经营领域内的店名具有排他性,是企业名称最显著、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商标通常是代表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两者高度相关。

功能上,店名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商标指商品或服务。两者都具有识别功能,构成企业业务识别系统的一部分。在业务过程中,他们经常相互关联。500强企业大多与主商标同名。利用两者的身份往往可以强化品牌形象,降低品牌传播成本。

在构成要素方面,字号由汉字构成,是企业名称最关键的标识部分。普通消费者很少记住企业的全称,但通常会记住企业的字号。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也可以是上述元素的组合,包括声音商标。其中,商标和品牌名称的共同组成部分是文字部分。由于获得合法权利的途径不同,市场上很容易同时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和品牌名称。虽然品牌名称与商标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但鉴于商品是企业生产的,相关公众往往将品牌名称与商标联系起来,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解。

2.品牌名称和商标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注册机关也不同。

在我国,企业名称主要根据国务院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分级登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权利人可以行使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即店名,这是对不同生产经营者的识别,指向不同的经营主体。商标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依据,实行全国统一的注册制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授权。可以看出,品牌名称和商标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由不同的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非常容易造成冲突。

近年来,最常见的冲突情形不仅是他人注册使用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的抢先注册,还有知名商标作为字号的抢先注册。本文主要研究前者。

二是通过请求姓名权来规范他人商标申请的要求。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部分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商标评审与审理标准》指出,申请注册为深圳注册公司最低费用相同或者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文字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容易导致相关中国公众产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名称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名称权利的损害,争议商标不应当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其适用要求如下:

1.在竞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经预先注册或者使用了其商标名称,即商标名称的注册和使用日期应当早于竞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期,这是商标权能够对抗后一商标的前提条件。例如,在笔者代理的盛耀商标异议案第28041391号中,“盛耀”为异议人“广州盛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该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15日,主营产品为无人机(第12类),竞得商标盛耀于2021年12月12日在第12类申请注册。

2.该名称在国内相关公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我看来,这是查明竞争商标是否被合理使用或故意攀附他人知名品牌名称的有效方法。这个要素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时效性要求,在竞争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品牌名称使用后已获得一定知名度。

2)地区要求,相关公众必须在中国。这是因为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注册商标专用权只在商标注册国享有法律保护。如果该品牌名称在其他国家知名,但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不知名,中国相关公众自然不会将该品牌名称与后一商标混淆或误认。

3)受欢迎程度。2021年,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审理指南》指出,“企业的简称或者品牌名称使用后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当事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且使用行为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在先企业的命名权”。可见,当一个企业的品牌名称在相关公众中与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包括企业的声誉、影响力、行业排名等,就可以认为该品牌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例如,在上述笔者代理的盛耀商标异议案第28041391号中,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广州盛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盛耀作为异议企业名称,与异议人在公众中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异议人在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公示使用,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

3.竞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名称所有人的利益。争议商标在认定时容易与在先品牌名称混淆,可能损害在先品牌名称所有人的利益。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商标与品牌名称的相似程度。原则上,当竞得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时,容易产生混淆,但在个别情况下,应根据在先字号的独创性和受欢迎程度,综合判断竞得商标与字号是否相似。

2)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与品牌名称所有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服务的相关程度。原则上,对名字权的保护应限于名字所有人实际经营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例如,在上述笔者代理的第28041391号商标异议案中,异议人生产经营的核心商品为第12类“无人机”,商标申请的类别也是第12类。因此,商标局认为,异议人将与异议人申请注册同一“圣耀”商标与异议人所在行业密切相关。但在个别情况下,应根据在先名称的独创性和受欢迎程度,以及双方商品/服务的关联程度,具体确定在先名称的保护范围。如15250031号“Vipshop”商标未注册案,在竞得商标“Vipshop”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电子商务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大多与对手已有较高声誉的电商行业消费群体重合;竞得商标“Vipshop”的文字构成与异议人原商号“Vipshop”完全相同,注册使用竞得商标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将其与原异议人商号联系起来,从而损害原异议人的商号权利。据此,被异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标权的情形。

通常,知名度高的企业的在先名称权益的商誉价值和影响力已经超出了其直接经营的产品的相应范围,延伸至邻近或相关行业;从管理体系建设来看,不少企业在上下游都呈现出注重“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当争议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使相关公众与他人在先名称产生关联时,应当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他人在先名称的权益。

三是内外一体化,主动布局和监控

在实践中,很多知名企业的品牌名称没有得到及时保护进行布局,从而被投机者抢先注册。权利人应积极响应,利用《商标法》赋予的权利。后一商标侵犯前一企业名称权的,后一商标处于初始核准公告期的,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商标注册的,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当然,如果商标明显不是用于真实目的,或者同时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商标管理秩序,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有效规制,根据《商标法》第四条“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和第四十四条,...注册商标由商标局宣告无效”。

主动布局和监控,内外融合,往往是企业品牌建设的必由之路,善于布局规划,合法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为企业品牌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加强监控,积极维权,提高品牌纯度,保障企业可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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