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取消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2021-11-23 09:12:18
最近税务局明确表示,核收风险巨大!更多消息称,国家税务总局将逐步取消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作为一种重要的征收管理方式,会逐步取消吗?1.税务局清楚了!征收风险巨大!推动核查收集向审计收集转化!前段时间香洲市税务局在回复中明确表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巨大的管理风险,将从严查处!此外,近两年来,不少地区组织开展了核定征收自查自纠,同时核定征收权限也有所收紧。 文章称,国家税务总局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了几十项要求,包括继续推进增值税改革和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改革。 其中,个体工商户管理模式改革是指完善税收制度,推动核查征收向审计征收转变,严格定期固定核查征收标准,减少核查征收企业数量,为审计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对小规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这种方式虽然简化了征收程序,降低了征收成本,但随着税收现代化服务的不断推进,大大简化了申报流程,降低了申报成本,使得定期定额征收的优势逐渐淡化。 但定期定额征收中的定额核定程序流于形式,核定的定额未能反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造成国家税源流失,容易滋生税收腐败。 逐步取消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可以减少税源损失,保证税收公平。 那么,随着第四个黄金纳税期的到来,税收征管方式的不断优化,核定征收会逐步取消,改为查账征收吗?2.为什么批准的征税有风险?明确了核定征收,你就明白了!征收被广泛应用于个人所得税。 个税的征收方式有三种,即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等合理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长期以来,中国对小规模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定期定额征税。 税务机关对一定期限内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进行核定,分期征收。核定期间,税额一般不变。如果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将调整固定税额。 大部分地区规定每月核定的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发票金额)低于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税率暂核定为0,超过3万元的,按当地规定的附加税税率征收个税。 部分地区规定发票金额低于10万元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常定期定额征收采用简单申报,税务机关直接从银行账户中扣除税额,非常方便纳税人。 但与此同时,定期定额征收也存在很大风险。 (1)定额未及时调整,造成税款流失。 根据规定,定额执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需要对定额进行调整。 但在实际管理中,很多个体户的额度长期没有调整,导致税收流失。 (2)定期定额户不按规定建账。许多固定利率家庭认为他们不能开户。注意,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所有个体工商户都必须设立账户,进行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建账提出了明确要求:个体户无法建账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3)利用个体户虚开发票。由于个体工商户在一定限度内(如3万至10万之间)缴纳相同的税负,很多企业利用个体户虚开发票冲减成本,从而降低企业所得税。 注意虚开发票是违法的,风险巨大!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所得率征收是大多数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的征收方式。 比如A工作室是个人独资企业,年发票金额300万元,核定征收个税。适用核定所得税率为10%的,当年应纳税额为300×10%×30%-4.05 = 49500元。 (30%为营业收入适用税率,4.05为适用速算扣除。)因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通常低于实际利润率,所以核定征收更方便、更节税!现在很多博主在网上名人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节税。 但与此同时,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也存在很大风险。 (1)主体仅为空外壳。很多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只是为了避税或者虚开发票。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和人员,但这样的公司有几千万的流水,势必是税务稽查的重灾区!(2)很多在税收洼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都是在税收洼地成立的,而一些园区的核定征收政策不稳定。近年来,部分地区取消了核定征收。 因此,企业注册公司后不能享受核定征收,要警惕人力物力的浪费。 3.获批准的征款会否取消?企业将严查这9种情况!基于以上风险,相应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时机成熟,取消核定征收将是必然趋势!取消税收征收有利于税收公平,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个好消息。 而那些想用核定征收来逃税的人,建议赶紧停止!短期来看,严格核定征收是必然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是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二)是否征收金融企业、经济鉴证中介机构等特殊行业;(三)有分支机构的合并纳税企业是否实行核定征收;(四)核定应税所得率的适用性,是否存在超率核定;(五)年度收入、利润变动明显超过20%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履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职责;(六)对申报表中收入和财务报告数据不一致的企业进行更正;(七)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控制和注销管理;(8)其他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强对已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监管: (一)严格执行特定行业和一定规模以上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的要求。 (二)现有核定征收企业,积极引导企业建账,尽快纳入审计征收企业;(三)年收入、利润发生20%以上明显变化的企业,应实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4)对于总局和省局直接修改征管考核的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核查和日常考核力度;(五)重视核定征收企业的发票控制和注销管理,履行相应的征收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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