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办理个税汇缴吗?看了才知道!
2021-11-04 09:28:02
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不是所有自然人纳税人的“全员”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办理汇算清缴的筛选条件。如果“有必要”办理结汇,必须按规定汇出。这意味着一些纳税人被排除在最终结算之外。 换句话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第一件事不是如何汇算,而是我是否需要汇算——这是一项关系到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能否顺利进行的“技术活动”。 注:三种新情况不汇出,依法扣税是前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需要结算的情形:一是综合所得来自两地以上,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或者多项,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减去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三是纳税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第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44号”)放宽了税法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2021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一是纳税人需要在年度汇算中补税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元;二是纳税人年度最终应纳税额不超过400元;三是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未办理年度退税。 以上三类免结算、免结算具体说明如下:案例一:个人一年四项综合所得项目不超过12万元,即毛收入总额不超过12万元,其中不排除减免税收入和扣除,不扣除劳务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20%。 与实施条例相比,这一口径降低了“6万元”的门槛,很多中低收入人群不再需要申请汇款。 案例二:年度纳税额不超过400元,即“最终纳税额与预提税额”之差小于400元。 免除400元以下的“小额纳税”,展现了政府的“大手”,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结算支付,利国利民。 案例三:通常预缴税款较多,预缴税款大于或等于年度应纳税额。个人起初不需要纳税,但可能有退税,这是纳税人的一项债权。 “补税合法,退税自愿”。纳税人可以选择不汇出,放弃退税权。税务机关尊重纳税人的自由选择。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种免结算免支付的情形都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代扣代缴税款已经按照规定代扣代缴。 如果扣缴义务人少扣或少扣税款,即使个人字面上符合三种免税情形,也不计入免税结算,体现了税法的严肃性。 案例一:王先生为小微企业A公司提供产品推广服务。2021年,他5次从A公司取得劳动报酬,每次2万元,个人所得税按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此外,自然人B的劳动收入为10000元,自然人C的劳动收入为5000元,对此B、C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王先生需要在2021年办理最终结算吗?从表面上看,王先生每年的劳动报酬收入不足12万元,似乎无需办理结算和支付。 但王先生虽然年收入不足12万元,但其来自自然人B、C的1.5万元收入并未扣除,不符合免汇款条件。 因此,笔者提醒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不要心存侥幸,“省事”。平时扣缴工作做扎实了,最后结算才能“真省事”。 提醒:免除汇款并不意味着剥夺汇款的“权利”。如果纳税人代扣了更多的税,他们可以通过最终结算“返还”。 案例二:马女士为小微企业A公司提供促销业务。2021年,她5次从A公司领取报酬,每次2万元,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此外,自然人B取得劳务收入1万元,自然人c深圳注册公司地图取得劳务收入5000元,已按劳务报酬收入代扣代缴全部税款。 假设2021年马女士个人“三险一金”负担2万元,儿子上小学六年级。除了儿童教育专项扣除12000元外,没有其他专项扣除。 根据44号公告的规定,马女士似乎免于汇款,但可能扣缴了更多的税款。她能归还它们吗?本案中,马女士从三处取得劳动报酬,其中甲公司扣缴2万×(1-20%)×20%×5 = 1.6万元,自然人乙扣缴1万×(1-20%)×20% = 1600元。 44号公告免除马女士2021年度的清缴义务,但马女士已按劳务报酬所得按日20%的税率进行了代扣代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2×5+1+0.5)×0.8-6-2-1.2】×3% = 0(人民币),一般为预缴税款。 本案表明,44号公告只是免除了马女士的结算支付义务,并未剥夺其结算支付的“权利”。马女士,年收入不足12万元,为中低收入人群,可通过汇付方式获得退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放弃最终结算意味着今年涉税事项结束,后续税务风险为0。个人不享受免税待遇,坚持办理汇算清缴的,在汇算清缴出现差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相应的税务风险。 后续:年收入12万元以下是否汇出?在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对工资薪金预扣税引入了累计预扣法。对于只有一份工资收入,没有其他综合收入的个人,平时按照“累计扣缴法”扣除税款后,不需要办理年终汇算清缴。 为了方便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判断能否办理汇算清缴,笔者整理了办理汇算清缴的各种情况,供读者参考。 详见文章末尾的表格。 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纳税人,仍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对比年度预扣税额与年终应纳税额的差额,判断是否需要结算缴纳。 案例三:孙先生是小微企业A公司的业务员。2021年,他的工资收入为11.5万元,按照累计扣缴法扣缴税款。2021年,孙先生个人缴纳“三险一金”2万元,儿子孙小龙上小学二年级。孙先生除子女教育专项扣除1.2万元外,无其他专项扣除。 那么,孙先生2021年需要结算吗?本案纳税人的总收入与案件二相同,不同的是孙先生的收入全部来自工资薪金。 在累计预扣法下,孙先生的年度累计预扣税额为(11.5-6-2-12)×3%=0.69(万元),与他应纳的汇算清缴税额一致,无需补缴退税或办理汇算清缴。 对于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个人,有人建议,既然年收入还没有达到“门槛”,平时不扣税不是更方便吗?但是,每天的扣税还没有到年底,无法判断个人年入能否在年中达到6万元。同时,个人可能从很多地方赚取收入,非税收入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制度影响很大。 为了在不影响个人税收权益的情况下有效促进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笔者建议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是把精力放在平时,做好日常的税款扣缴工作。对于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个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简单的程序进行退税,而年收入在6万元至12万元之间的个人则不需要汇出税款,真正做到了“压下”汇款。 二是对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在代扣代缴和预缴环节将“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享受到位的减免优惠待遇,避免了不召开汇缴会的中低收入群体“赔钱”的问题。 提示:下载税务APP,轻松确认纳税。以上三种免汇款的情况中,最难判断的是每年缴纳的税款是否少于这400元。 有人认为这其实是一个悖论:不汇款怎么知道补税少于400元?这个细节真的很复杂,因人而异。个人往往很难记住收入频率、收入金额、适用于抵扣的收入项目、抵扣金额、抵扣税额等因素。计算结果可能不准确,难以做出直观的决策。 基于此,纳税人可以使用“个人所得税”APP轻松试用当年应纳税额是否超过400元,有效解决人工计算错误、误判等问题,轻松结清2021年汇算清缴。 附加税是否超过400元是很多纳税人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 案例四:李先生2021年度收入及纳税情况如下:①在A企业担任财务专员,月薪3.5万元。2021年按累计扣缴法扣了45580元;②给M培训公司讲课5次,每次收入5000元,每次扣税800元;③特许权使用费收入4万元,扣税6400元;④“三险一金”个人负担2.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2021年李先生需要结算吗?李先生代扣代缴税款=4.558+0.08×5+0.64=5.598(万元);李先生最终应纳税额为(3.5×12+0.5×0.8×5+4×0.8-6-2.6-2.4)×25%-3.192 = 5.858(万元),应纳税额为2600元(58580元-55980元)。 案例五:张先生2021年度收入及纳税情况如下:①在集团公司担任法律部副经理,月薪2万元。2021年按累计扣缴法扣了10480元;(2)12月,集团公司派张先生担任下属B企业法定董事,未领工资,每月发放不扣税的兼职补贴2000元;③“三险一金”个人负担2.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那么,张先生会在2021年办理最终结算吗?平时张先生已预缴税款1048万元。 2021年张先生应纳综合所得税=(2×12+0.2-6-2.6-2.4)×10%-0.252 = 1.068(万元),应纳税款=200元(10,680元-10,480元)< 400元,故张先生可能不予最终结算。 我们发现手工计算补税金额是否超过400元很难。 一方面,大部分个人对税收政策不熟悉,无法准确记录每一笔收入和当年缴纳的相应税款,难以准确填写汇算清缴申报表;另一方面,个人银行账户的“收款”属于税后收入,各单位的工资构成、补贴奖金项目和分配方式千差万别。个人难以准确还原计算税前收入,记录已缴纳税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和退税额。 基于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落实“精简管理、下放权力、强化监管、完善服务”的统一要求,简化个人结算支付技术操作,研发了“个人所得税”APP,供纳税人免费使用。 下载APP后,个人可以判断应纳税额是否超过400元,然后办理最终结算,可以简化,轻松办理。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APP的有效使用需要个人先完成两个动作:一是个人用户注册,实现与税务机关在线互联互动,并能够启动相关涉税流程;二是方便绑定个人银行卡号补退税。建议在这里绑定个人工资卡,方便系统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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