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来了!税务总局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管事项
2021-11-02 08:55: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等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为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将有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如下: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2月底之前。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应当减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深圳市网上登记公司流程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13号公告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项目对应栏目应填写销售等免征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中填报,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减征情况》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目中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如下: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1年2月底之前,已按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需按3%的比例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补发的,按照3%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再补发正确的蓝字发票。 5.2021年3月1日至5月31日向高明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按发票金额的0.5%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 6.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不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自变化之日起,恢复对全部出口货物和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如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出口货物、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恢复退(免)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对所有出口货物、服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人,自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变动之日起[2021年4月1日起,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可在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提交《关于恢复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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