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税收政策】企业境外所得税收间接抵免是什么?
2021-11-02 08:54:30
跨国企业的收入是基于国际公认的各国对收入行使居民管辖和来源管辖,对同一收入会重复征税。 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对境外所得税进行抵免,那么境外所得税的间接抵免是什么呢?如何计算税款?政策适用主体:取得境外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自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于收入负担的部分,可作为居民企业可贷记境外所得税,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来源:网络)2。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投资收益的实际间接税负担,是指上层企业从下层境外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中承担的税收负担。符合规定持股条件和水平的外国企业持有。计算公式如下:本级企业缴纳的税额属于上一级企业承担的税额=(本级企业对利润和投资收益实际缴纳的税额+本级企业间接承担的税额)×本级企业分配给上一级企业的股息(红利)÷本级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额。 俊德提醒:本级企业是指实际分配股利(奖金)的境外投资企业;本级企业实际缴纳的利润和投资收益税,是指本级企业根据当地国家税法对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在被投资方所在国分配的股息等股权投资收益的预扣收入。 适用条件1。符合要求的“持股条件”是指各级企业的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以及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比例的每一单持股应达到20%。 2.在计算企业境外股息收入的可抵扣所得税和信用额度时,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以下持股方式确定的五级外国企业,即第一级: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层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该外国企业通过一家或多家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模式的外国企业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问答Q1:我公司在X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A公司在X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B公司在Y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C公司在Y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D公司在z国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当我们从A公司领取的股利属于间接信用时,我们可以计算哪个公司呢?A1:你公司境外所得间接承担的税额可以计算为E公司相应收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额,即间接抵免仅限于符合持股条件的五级外资企业。 Q2:我公司在欧洲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从该子公司获得的股利来自其历年累计未分配利润。在中国申请税收抵免时如何与我国纳税年度对应?A2:企业境外股息收入的实现日期为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利润分配是否包括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作为股息收入实现日所在中国纳税年度的收入计算抵免。 Q3:我公司在海外国家A、B分别设立了子公司A、B。2021年,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乙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 2021年4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对预扣所得税没有相关规定)。我如何为在海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减?A3:如果不考虑贵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选择按国家(地区)计算:(1)来自A国的授信额度:(100+200) * 25% * 100/(100+200) = 25万人民币。 因此,a国缴纳的10万元税款可以全额抵扣。 (2)B国授信额度:(100+200) * 25% * 200/(100+200) = 50万元。 B国缴纳的税款70万元可抵扣50万元,剩余20万元可在以后年度抵扣。 (3)贵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家(地区)汇总计算(即“不按国家(地区)划分”)。其来自A国和B国的授信额度为(100+200) * 25% * 300/(100+200) = 75万元。A国和B国缴纳的税款为80万元,可以抵700元。 但上述方法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更改。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一条、第五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条、第五条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84号)第二条;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84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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