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2021-11-01 09:05:58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1。为扩大产能而为疫情防控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1年12月末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 三、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4.对于2021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2021年困难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经深圳公司登记,无地址占总收入50%以上(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 五、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资的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21〕36号)执行。 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说明》(财税〔2021〕36号)执行。 6.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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