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速递 | 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征管问题
2021-10-30 10: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5号。现就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取得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取消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 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使用上述扣税凭证信息。 已取得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2021年第31号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2021年第31号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进项税额应当连续抵扣。 二、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等级要求的,由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间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退税申请的纳税信用等级在期间内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等级要求的,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以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财税〔2021〕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84号)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投入构成比时, 纳税人在2021年4月至前次退税申请纳税期内按规定划转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单位,为境外工程项目提供施工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取得的分包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29号,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改)。 5.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绝育等动物诊疗服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规定》(财税〔2021〕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项中称为“禽、畜、水产动物的饲养和疫病预防”。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洗、美容护理、代理护理等服务,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按照《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农业部令2021年第3号、2021年第8号修订)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不及物动词《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管理办法》(2021年第55号,2021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1号修订)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道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税务登记(包括: 深圳公司登记指南(二)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普通货运车辆4.5吨及以下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七、纳税人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现行的红墨水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墨水增值税发票,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除。 8.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客运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通知》(国〔2009〕617号)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改革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2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第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3号)第十条。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21年第55号、2021年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根据本公告修订并重新发布。 特此宣布。 附件:(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1日《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注销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收问题的公告》解读近日,收到多方反映的部分增值税征收问题。 为统一执行标准,方便纳税人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相关问题。 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1 .注销认证、确认增值税抵扣凭证等。普通增值税纳税人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进行认证确认。逾期的,也可以在2021年3月1日后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取得的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进行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6号、2021年第31号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时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2021年第31号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进项税额应当连续抵扣。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退税政策中的应用(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需要符合纳税信用等级条件的,确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期间的纳税信用等级。 退税申请的纳税信用等级在期间内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比如2021年4月,某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而之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2021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立即退税,申请退还2021年12月至2021年5月(6个月)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退税款。 根据规定,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税务机关办理2021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退税,2021年4月至5月期间对应的税款不予退还。 (2)纳税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应判断是否符合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条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税(抵)申请表》时,以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例如,2021年4月,某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类,而此前该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m类。 2021年5月,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并提交《退(退)税申请表》时,已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条件,因此,纳税人如符合其他退税条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退税金额中“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4号)规定的“进项构成比例”。对于2021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的上一纳税期,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占同期扣除的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公告》明确,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时,无需调整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2021年4月至上一纳税期纳税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部分进项税额。 四.跨境建筑劳务分包所得适用“视同境外所得”规定的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21年第29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1号公告修订)规定,施工分包单位为施工现场在境外的项目提供施工服务,属于项目境外施工服务。 根据建筑工程总分包模式的运行特点,可能会发生国内工程总承包商从海外统一获得海外工程资金,然后总承包商将分包资金支付给分包商的情况。 鉴于这种结算方式并未改变境内分包商收入来源的性质,《公告》明确指出,境内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商,为境内工地在境外的项目提供施工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收入“视同境外取得的收入”,跨境服务可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动词 (verb的缩写)动物医疗机构提供动物医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试点规定》(财税〔2021〕36号附件3)规定,“家禽、家畜、水生动物的养殖和防病”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动物绝育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上述免税范围;此外,动物诊所出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护理、机构护理等。,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不及物动词修订《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21年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货物运输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条件。 为更方便地满足货运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公告》修订了第5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条件,明确在境内提供道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不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重新印发。 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和额外费用的总和”。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是向购买方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中央财政补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明确指出“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1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是纳税人为应税销售而收取的价款和额外费用的总和”。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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