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
2021-10-22 09:06:43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宣传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信守合同,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促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宣传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通过“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平台”),向全社会公示符合公示条件企业上一年度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的信用信息等信用监管信息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自愿申请参加宣传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细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公示平台进行公示的申请企业。 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细则所称公示监督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申请公示企业信息的审核受理、网上公示、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受宣传监督机关委托开展宣传推荐活动,向宣传监督机关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宣传活动的指导和规范,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注册的企业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管的其他企业的宣传监管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公共监督机关。 第六条企业参加宣传活动,必须向宣传监督机关或者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公示监督机关进行材料审查并征求意见后,将在尊重公示的平台上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宣传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参与原则。 公示的申请和撤回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 宣传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待遇将有助于深圳注册公司的名称向全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布公示年度内企业的信用监管信息和合同履行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 广东红盾信息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是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公示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均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4)激励原则。 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行政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非行政救济原则。 本次公示活动是无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企业和公示企业不得对公示监督机关作出的拒绝公示、撤销公示、撤回公示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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