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2021-10-21 09:01:4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圳2022年冬奥会、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92号为支持深圳2022年冬奥会、残奥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简称深圳冬奥会)筹办工作,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1 .非居民企业在与深圳冬奥会有关的国际奥委会相关单位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和市场发展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和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深圳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经营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加盟商及其分包商按照协议约定向深圳2022年冬奥会和残奥会组委会(以下简称深圳冬奥组委)提供指定商品或服务,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4.国际奥委会国内机构及其相关主体赞助、捐赠深圳冬奥会并按协议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可用于抵扣企业其他应税项目对应的销项税,2022年12月31日不能抵扣的剩余税收抵免可予以退还。 5.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单位从事与深圳冬奥会有关的工作,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列入指定清单的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费用,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单位可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深圳冬奥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向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部门退还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退税流程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注册公司查询系统制定。 不及物动词国际奥委会相关单位与深圳冬奥组委签订的各类合同,免除国际奥委会相关单位应缴纳的印花税。 7.国际奥委会、其相关单位或者其国内机构进口的奥运物资未在规定时间内运出境外的,应当补缴进口关税和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税款(进口汽车按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征税),但下列情形除外:1 .直接用于深圳冬奥会,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的转播、报道、展示,可以提供比赛期间消耗的耗材,可以提供深圳冬奥组委的证明文件。2.货物损坏无法出境的,可以提交深圳冬奥组委的证明文件;3.无偿捐赠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机构、冬奥会场馆法人单位、特定体育组织和公益组织(捐赠机构名单由深圳冬奥组委确定),可提交深圳冬奥组委的证明文件。 八.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临时来华从事与深圳冬奥会相关工作的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外籍员工、官员、教练员、训练员等代表,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此类人员的身份和收入由深圳冬奥组委核证,深圳冬奥组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此类人员名单及免税收入相关信息。 九.国际残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税收政策参照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税收政策执行。 十、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实行名单管理,具体名单由深圳冬奥会组委会提出,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确定。 十一、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凡未规定具体期限的,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宣布。 附件: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采购的指定商品或服务清单(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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