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为您梳理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标准
2021-10-20 09:03:41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抵免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进行纳税信用恢复。 进一步鼓励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根据有限修复原则,《公告》第一条明确了情节轻微或无严重社会影响的19种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和数据备案等15项,直接D级判定4项。 本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那么,纳税信用修复的具体范围有哪些?如何计算修理加分和修理标准?收集下表,一目了然↓序号、指标名称、指标代码、信用扣分、修复加分、修复标准。30天内改正,今年30天后改正,次年30天后改正。1.规定期限内纳税申报为0101015,其中涉及1000元以下税款的,为他人加5分,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的,为1000元以下税款加4分、2分、1分、2分。对他人,加4分、2分、1分、3分、0101033分、2.4分、1.2分、0.6分和4家从事饲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0103043分,2.4分,1.2分,0.6分,5分,5分,2.4分,1.2分,0.6分,5分,2.4分,1.2分,0.6分,5分,5分,5分,0.105013分,2.4分,1.2分,0.6分,5分,5分,6分,6分,6分,6分,6分,6分,不报财务会计系统或0105033分为未提供标准信息,2.4分、1.2分、0.6分、8分、2.4分、1.2分、0.6分、9分、0.105055分、4分、2分、1分、10分,0.20100分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涉税信息。00元加5分,其他人加4分、2分、1分和11分至考核期结束;经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或者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到评估期末分别为02,021,111分、8.8分、4.4分和2.2分、12分。纳税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或者办理纳税申报后经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已满,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0,202,123分在5万元以下的,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2.4分、1.2分、0.6分、13分已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加11分。对他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加8.8分、4.4分、2.2分、14分,并扣除;未领取税款的,涉及1000元以下税款的加3分。其他加2.4分、1.2分、0.6分、15分。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数量——11分、8.8分、4.4分、2.2分、16分。户籍记录异常的纳税人040103,直接判D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税务机关依法解除异常户籍,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估纳税信用等级。但不得评定为A级,17、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050107直接判处D在税务机关指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犯罪除外),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定纳税信用等级。但不得评价为A类,18户异常户直接负责登记,或其他负责经营的纳税人,040104,经纳税信用修复后直接判断D类异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非D类。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信用等级为19D级的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其他主管业务的纳税人040105的登记情况,经纳税信用修复后,直接判断DD级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是D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申请重新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备注1。30日内纠正,即在被税务机关纳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纠正本年度,即在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以上、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天后,次年纠正,即在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天以上,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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