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性”往往被视为判断是否虚开发票的标准。对于“三流一致性”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说法,很多会计还是不太理解。让我们和丁丁·伯德一起看看。
“三流一致”的原始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时,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如何理解?
指定的“支付单位”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收款人。因此,收款方应与开票方和销售方保持一致,这是申报可抵扣进项税的前提。如与出票人、出卖人不符,发票不予抵扣。
第三类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很多人认为进项税只有三等完全一致才能抵扣。
其实这里有个误会。我们来看看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对总局视频会议政策的答复: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名称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由个人账户支付。这种情况下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在允许扣款之前,有必要从公司转账到公共账户吗?
答:实际上,现行政策从未对住宿费抵扣进项税做出类似限制。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公共账户支付住宿费用,只要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更需要补充的是,不仅是住宿费,纳税人购买的任何其他商品和服务,由于支付账户的不同,对进项税额的扣除都没有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