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附常见问题解答)
2022-06-10 14:03:3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深入有序推进改革,推进企业简易注销,优化服务环境,201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010-3333现就《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工商和税务部门将加强协同 优化简易注销登记服务

1.工商部门会在企业注册时通过线上线下各种方式向企业发出涉税事项通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

2.工商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设置提示服务,提醒企业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前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结清应纳税款、缴清发票等纳税手续,提高简易注销通过率。

3.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下载模块及详细说明,方便企业下载填写。同时,对于承诺书及格式不规范的企业(如未按《通知》规定的样式上传承诺书),工商部门可在企业补正后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4.允许企业在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简易注销公告。已撤销汇总注销公告或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决定不予撤销汇总注销的企业,可正常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和相关涉税事项。企业再次申请注销时,只能通过普通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

提醒:

公告期内,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发票领取等相关涉税事宜,未完成义务的除外。此外,公开承诺函中所有投资人签名(盖章)不全、有错误或提交的承诺函与公开承诺函不一致的,工商部门将不受理简易注销申请。

常见问题

1.企业在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仍存在未结清税款的,应当如何补救?

《通知》规定,对未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的纳税人、欠缴税款及其他未结清事项的纳税人、公告期届满前已办理缴纳发票、结清税款等纳税手续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同意其简易注销。根据制度设计,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公告后发现有欠税等事项的,只要在公告期届满前在税务机关完成缴清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税务清缴手续,税务机关不会提出异议。如果企业没有其他异议,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退市。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告期满后仍有未完成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在公告期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鉴于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将受理的数据导入业务系统有一定的周期,如果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三日内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需要核查相关部门是否提出异议后再进行处理;公告期满三日后提出简易注销申请,经审查无异议的,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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