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10月1日起公司注销流程有较大变动
2022-06-08 14:37:31

国家税务总局宣布,10月1日起公司注销流程有较大变动。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涉税事项;

(2)已办理涉税事项,但未收到发票,且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将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稽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和罚款、已缴清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汇算清缴服务,采取“承诺制”进行容差,即税务机关在税务注销中纳税人信息不统一的,作出承诺后可即时开具完税凭证。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龙头企业创办的企业;

(四)不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缴纳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资料的填报和相关事项的办理。如果不履行承诺,税务机关会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1)简化数据。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件。

(2)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3)提供“一揽子”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送达”的“一揽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办税务人员要负责询问情况,分清事项的复杂程度,开具需要分类办理事项的告知书,做好沟通辅导工作。

(5)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职责分配。纳税人注销业务涉及事项多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和职责,实现联动和限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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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纳税人实际纳税感受进行走访调查,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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