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申报,应如何办理企业所
2021-11-23 09:13:30
纳税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当期实际利润额和预缴分摊办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在当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也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总行和分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额,总行和分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由总行和分行分别就地预缴。 提前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当年不得变更。 总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前申报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的50%。 总行将企业当期应缴纳所得税的另外50%按照分支机构应分配的比例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并及时通知分支机构;各分行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当场申报预缴其分摊的所得税。 分支机构未按照分税制金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汇总纳税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2021年修订)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 202100);在当地缴纳的分支机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1年版)》(2021年修订);本地不共享支付的分支机构无需申请提前还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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