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内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预缴了增值税
2021-11-23 09:1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深圳市注册公司代理地址第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第3号), 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如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缴纳的税款,可在专用发票全部收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退还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如果您累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但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您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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