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
2021-11-22 09:16:47
福田区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通知行政审批机关现将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1 .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项目的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条、第三条。 3.《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2021〕7号)。 二、法定条件1。依法设立的企业;2.全职员工不少于3人;3.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且为全职员工;4.代理记账业务有健全的内部规范。 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质量控制标准、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应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已获批准,中介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申请表;2.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3.全职员工(含业务负责人)在本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4.簿记业务内部标准(包括员工职业道德、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质量控制标准、业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5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1的程序。中介机构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应在签署后向我局提交《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业务告知审批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2.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应当在0.5日内作出准予广州市工商登记代理公司许可的决定,并在4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执业证书。 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中介机构提交的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3.在批准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我局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和《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2021〕7号)的有关规定,对中介机构承诺的内容是否真实进行现场核查。 动词 (verb的缩写)股份机构过渡办法规定根据《深圳市全面推行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进会会议精神》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通知》(沈采水〔2021〕40号)精神,福田区已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业务且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我市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向商事登记地区级财政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书。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提示不具备执业条件或者逾期未申请许可的机构申请注销代理记账业务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上述股票机构将通过电话预约方式进行现场审核。请于办公时间致电0755-82918390预约。预约成功后,请携带公告第三项“需提交材料”到福田区财政局(地址:福田区富民路123号区委大院大厦10楼1019室)进行现场审核。 不及物动词监督和法律责任1。我局首次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严重不符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告。 中介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中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真实的,我局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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