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好消息!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
2021-10-28 09:1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的通知》第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特派员公署: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深化税务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简化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间等问题通知如下:1 . 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一)目标要求2021年6月底前,企业办理的所有涉税事项,一套材料、一个受理窗口、一次提交、一次结算完成。 进一步减少企业设立首次办税服务时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少到1个工作日。 (2)工作原理方便高效。 减少事项、表格、数据、流程、操作,推动业务开办事项由跨部门“串联”向“并联”转变;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纳税。 个体工商户、农民惠州社会参照适用。 分类处理 根据新企业实际需要,分类办理企业开办涉税事宜。 如果新企业需要申请发票,可以按照优化后的流程办理。暂不办理发票的,企业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确认登记信息。 数据容差 开办企业过程中信息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为企业提前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应当提交办理后续。 风险可控 在优化业务开办流程、减少办理时间的同时,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对新办企业采取票险“体检”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管,加强对虚假登记、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 二、具体措施(1)减少事项,规范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开办新企业时,纳税人应根据申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次开具(含税务UKey开具)、发票领取等六项事项。税务机关根据职权办理的事项包括主管税务机关和部门的分配、税(费)的认定。 除上述事项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企业开办事项。 (二)减少形式推动企业启动“一种形式整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取发票票种审批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是企业首次开始申领发票时需要填写和确认的,整合到《新设纳税人税务事项综合申请表》(详见附件1)中,由纳税人一次性填写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合一”。 (3)减少数据,进一步减少提交的数据。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集纳税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获取实名信息,则无需重复采集。 企业税务人员有真实姓名的,可以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实施“公差类型”进行处理。 企业通过优化的程序,当场办理涉税事宜。企业印章暂时无法取得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办理补缺: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收缴并核验真实姓名,并承诺以后补齐;由税务人员办理时,税务人员具有实名采集认证,并由法定代表人在线实名采集认证授予税务权限,或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企业未在30日内补印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收据。 (4)简化流程,线下办理。 金税三期系统新增“企业开办(优化版)”功能,整合企业首次办税涉及的系统功能和流程,实现税务人员一个模块操作所有相关事项。 优化在线处理体验。 通过各地电子税务局等系统的改造,将企业涉税事项实行一套数据,一次报送,一次征收,一次结算。 在电子税务局设置操作指导提示,为新企业提供相应的提示和指导服务。 (5)减少操作,探索智慧税务。 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和部门实现分配和税(费)别认定。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可以实现发票金额的自动审批,减少纳税人和税务干部的手工操作步骤。 后续事宜同步办理。 《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户报告》《银行税务三方(委托)缴费协议》等后续事项,可由企业自行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也可在办税服务厅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 企业在开办时申请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同时办理。 三、工作要求(一)结合实际落实。 省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因地制宜研究完善措施,确保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减少企业办理时间的要求落到实处。 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提示企业开办涉税业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信息共享。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增加信息共享频次,完善信息对账和异常信息现场处理机制,确保登记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部门实现业务开办事项网上办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衔接,确保业务开办涉税事项办理顺畅。 (3)加强技术支持。 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地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发票投递平台、短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改造,做好与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政务集成平台的连接集成,实现全程在线办理。 (四)实现无缝衔接。 企业对开办事项提供线上申请、线下办理的,应加强衔接,避免出现线上受理、线下办理不能及时完成的情况。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尽量实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网上采购或税务UKey的网上配送,并提供便捷的初始配送方式。纳税人网上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响应,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和自助办税终端开具、邮寄或安排税控服务单位上门安装等方式,实现从申请到征收的无缝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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