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知!12月1日开始,在这些地方开公司更容易了!速看!
2021-10-22 09:06:42
想开公司?首先,你必须有两把“钥匙”——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如今,拍照很容易,但办理证件的过程仍然很繁琐。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经营”现象,让企业更容易尽快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激发市场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试点项目在哪里?什么时候开始?会实施什么样的改革?下面我们来看看!01“证照分离”改革全面铺开。1.试点项目在哪里?广东广州、天津、惠阳区大岭山镇、平山新区、惠城、高明、东莞、博罗县茶山镇、海珠、广西珠海市惠城区、惠阳区、福田区和禅城区。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第二,什么时候开始?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相关地区、部门的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3。试点项目会有哪些变化?1.库存管理全覆盖!一是将所有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项目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出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 二是名单之外,不得限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惠州社)违规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独立经营。 三是名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如果审批项目可以免检,就免检!优化服务可以简单易行!对所有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事项进行分类改革,分四种方式:直接取消审批、改审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中,直接取消13项,变更备案8项,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通过减材料减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进行优化。 1.直接取消审批将直接取消与不再具备设置必要性的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事项审批,市场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调整,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后监管能够得到有效监管。 取消审批后,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开展经营。 2.审批改为备案。企业为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及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当将审批事项变更为备案。 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为名审批。 3.履行通知承诺。对于确需保留的营业执照事项,企业将作出符合营业执照条件的承诺。如果相关主管部门能够通过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营业执照条件的行为进行纠正并有效防范风险,则通知承诺将得到落实。 企业自愿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一是企业承诺具备营业执照条件的,领取执照后即可开展业务。 第二,企业不具备营业执照条件,但承诺在领取执照后一定期限内具备营业执照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业务。 4.优化审批服务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对不具备取消审批或落实告知承诺条件的,应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理成本。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 最大限度地提高该地区企业的邻近度。 二是减少审批的要素和环节。 坚决取消“精彩证明”,积极减少审批时限。 第三,延长或取消有效期。 对许可设定有效期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应当延长或者取消有效期。 4.有哪些改革措施?1、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业务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 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企业不得要求提供。 2.相关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发布准确、完整、简洁、通俗易懂的服务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时限,消除隐性门槛。 3.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一网运行”“最多一跑”全流程。 4.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和违法经营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吊销、撤销相关证照,落实市场禁入措施。 5.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决定在三年内,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等6件行政法规在各自贸试验区临时调整适用。 6、试点证明改革措施行之有效,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出台,固化改革成果。 国务院关于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通知国发〔202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在广州等地试点“证照分离”改革,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拉动了市场。 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经营”的现象,使企业更容易尽快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有与企业有关的营业执照事项实行库存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我们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深化“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加强监管、改进服务”改革, 进一步明确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单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从深圳注册公司经营的战略主权,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自2021年12月1日起,企业陆续在广州、广东、天津、惠阳区大岭山镇、平山新区、惠城、高明、东莞、茶山镇、博罗县、海珠、惠城区、广西珠海市、惠阳区等地开展经营。按照直接取消审批、改审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国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的范围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也可以决定对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事项采取更加有力的改革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二、实现企业营业执照相关事项全覆盖(1)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所有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项目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出项目名称、设置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办法、具体改革措施、强化事后监管措施等。 名单应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名单之外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惠州社,下同)不得违规限制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独立经营。 (2)分层次实施库存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以下简称中央级)决定的与企业有关的营业执照项目清单(见附件1)的调整,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按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与企业有关的营业执照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地方层级设定),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程序制定,并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以省级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1)直接取消审批。 对涉及不再具备设置必要性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市场机制能够得到有效调整,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后监管能够得到有效监管。 取消审批后,企业可以凭营业执照开展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后监管。 (二)审批备案。 对于涉及企业可以注销审批的营业执照事项,企业需要及时主动提供相关信息,以便相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将审批改为备案。 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为名审批。 从审批到备案的变更事项原则上应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注册流程中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 确需到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加强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 企业备案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查处,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告知承诺的落实情况。 对于确需保留的与企业相关的营业执照事项,企业将作出符合营业执照条件的承诺。如果相关主管部门能够通过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营业执照条件的行为进行纠正,有效防范风险,将落实通报承诺。 关于告知承诺的履行,相关主管部门应准确、完整地列出无底层条款可量化经营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的示范文本。 企业自愿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企业承诺具备营业执照条件的,公司取得执照后即可开业。 企业尚不具备营业执照条件,但承诺在领取执照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营业执照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业务。 主管部门应对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一视同仁,并根据风险情况加强事后监管。 有必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承诺的内容,便于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 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相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 对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卫生等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履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关于优化审批服务事项,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 对于自贸试验区更方便、更高效、更能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最大限度地拉近区内企业的距离。 二是减少审批要求和环节。 要大幅精简营业执照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妙证”,采取并联办理、联合审查等方式优化工作流程,积极压缩审批时限。 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 设定许可有效期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应当延长或者取消有效期。 四是公布总控条件和个股。 数量有限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名等。,从而便于企业自主决策。 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四是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一)规范企业注册经营范围与申请营业执照的衔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商请相关主管部门明确涉及企业营业执照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声明,实行经营范围规范登记,明确执照对应关系。 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应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营业执照事项,并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将需要办理执照的企业信息准确推送至相关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2)加强企业相关业务信息的收集和共享。 相关部门要及时将企业登记、营业执照、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汇总纳入国家综合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 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企业不得要求提供。 涉及业务信息系统垂直管理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响应本地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采集共享实施方案。 (3)不断提高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发布准确、完整、简洁、通俗易懂的服务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消除隐性门槛。 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的“一网运行”“最多一跑”全过程。 要加强审批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以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4)创新和加强事后监管。 要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审批、不关心”“只审批、不关心”“严审批、宽管理”等问题。 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互联网加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和违法经营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对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要加强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要强化监管的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吊销和撤销相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5)坚持依法推进改革。 按照依法进行重大改革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临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在三年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六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在自贸试验区临时调整适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件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的相关规定,在各自贸试验区临时调整适用(见附件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作出的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试点中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要及时推进立法改革,废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巩固改革成果。 5.有效落实改革政策(1)加强组织领导。 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协调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国务院审查改革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律保障、监督落实、总结评估等工作。 商务部要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开放政策对接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自贸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改革试点工作。明确领导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职责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2)细化实施方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措施,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压实监管责任。 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地方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办法,细化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相关区域和部门实施方案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3)狠抓工作落实。 相关地区、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宣传和解读工作,扩大政策意识,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措施,发现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效果,不断提高企业获得感。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2021年11月6日摘要(本文件公开发布):随着“证照分离”改革的逐步推进,公司开办成本大幅降低,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激活市场活力发挥了巨大作用。 在公司运营方面,辛凯财税有10年的行业经验,服务过3000多家企业客户,收集过很多客户案例,可以为企业提前防范各种风险。同时还能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知识产权、财税、资质办理等服务,为企业终身服务!今日推荐:免费公司名称,深圳公司注册,金融代理。 服务热线: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