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
2021-10-21 09:01:07
关于逃(失)税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6号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就逃(失)税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如果税务机关仍然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等征管手段查询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去向,或者能够联系到企业的记账、纳税申报人员,但不知道也无法联系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则可以判断企业为逃(失)税企业。 二.逃(失)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一)逃(失)资企业在存续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相应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业企业购销商品名称严重偏离;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无委托加工,或者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者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无委托加工。 2.不纳税申报直接逃匿,或者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进行虚假申报,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比对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证明,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的;已申报抵扣的,先转出进项税;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异常凭证涉及的退税金额,对企业已批准的其他退税暂停出口退税。没有其他退税或者退税金额少于涉案退税金额的,出口企业可以就差额部分提供担保。 经核查,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取消担保,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3)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给收款方地方税务机关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另行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2021年1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办理逃(失)税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进行了解读,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逃(失)税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和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逃(失),致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破坏税收经济秩序,侵害了守法经营者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1)如何认定逃(失)业企业已有规定。 (二)逃窜(丢失)企业按照规定情形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计入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三.公告生效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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