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11月1日起 生产企业代办出口退税发票备注栏新增了“必填”的一项
2021-10-12 09:1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综合外贸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首先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并同时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备注栏注明“退税专用机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货物的FOB出口价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则可以选择人民币汇率作为销售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填写。 提醒:增加了“退税专用机构”增值税专用发票类型。 要求生产企业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退税代理专用”。作为综合服务企业退税代理凭证,不应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合服务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本质;另一方面,这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起来也比较方便。 免责声明:本刊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我们对本文观点持中立态度,对深圳公司的准确性、可靠性、注册进度查询或完整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参考。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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