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融资所得税
1、
外国投资者投资中小企业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
2、
下列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
一个
)、
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
(
2
)、
外国金融机构按贴现利率向中国国家银行支付的利息,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以德意志银行当日利率在境内经营管理外汇业务的中国国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赚取的利息。
;
(
三
)、
公司、中小企业和国内企业采购先进设备和产品时,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贷款,美方按不高于其卖方贷款利率的延期付款利率支付卖方转账及利息。
;
(
东莞取消公司4
)、
1995年底,外国公司、中小企业和其他经济发展组织与中国公司和中小企业签订了贷款合同或商业贸易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通过提供利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获得的利息可以减少
10%的税是所得税。其中,美国使用的产品返销、偿还并支付利息,或提供优惠融资条件,且利率较低的,经申请批准,可免缴上述税款。
3、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和民用机构批准,可以减少用于可再生能源、交通表演艺术、农林牧业制造和最重要新技术开发的新技术的使用权
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技术新、设备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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