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民族,由于商标法实行“申请第一”的原则,一些有充分商标权限的可耻的政府机构会告诉企业,“商标”是指注册商标,即取得《商标受理申请表》后,可以通过标注“商标”来使用该商标,但实际上不能标注为注册商标。
很多企业以各种方式使用商标,有利于企业注册商标的认定。于是,很多企业就拿着《商标受理申请表》,把注册商标放在自己产品的各种包装、合同甚至电视广告里。出人意料的是,存在侵权风险,很多企业被起诉到法院。
这个时候,很多人一定在想,商标在注册过程中是否可以使用。答案可以用,但也有风险。
风险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申请商标以前未被检索过,在相同或类似商标中取消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二是虽然做了检索,但检索管理不到位,存在漏检情况;
三、虽然已经做了检索,但商标局的文件有一定的“窗口期”(即部分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但还没有来得及录入文件)。在窗口期,有的人首先申请的是完全相同或者分支机构独立占优的商标。
然而,风险并不意味着什么。企业使用注册商标,最终可能会在不造成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注册该商标。但是,企业也可能遇到风险。
所以,使用要注册的商标是可以的,但是要规避风险。如果不急的话,小系列提案还是顺利注册的,以免造成困难避免。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原告在准备注册时侵犯了该商标,该企业不会遭受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