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亏损怎么办?净利润有什么弥补的办法?法律明确规定,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允许用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净利润。弥补亏损的净利润是指公司取消业务前的“利润总额”,通过纳税计算,弥补责任税务机关在赔偿月内已经核实确认的上一年度亏损金额。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会计处理中每年的收入至少为负数,则本年度实现的收入应首先弥补这一亏损,其余部分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可以在净利润中弥补的亏损金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实并变更的金额。弥补企业经营亏损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最重要的问题。企业的亏损不同,净利润的弥补方式也不同。在最终结算环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准确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关键一步。企业收入弥补去年亏损,涉税待遇因情况不同需要区别对待。企业弥补亏损的各种税收制度散落在纷繁复杂的税收法规中。
鉴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将于2016年开始,边肖对企业所得税净利润的相应弥补方式进行了收集、总结、研究和阐述,以供企业注销业务时参考和企业申报纳税时借鉴。
损失补偿方法一:准备期间的损失不计入当期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管理的年度为企业统计年度。企业在从事制造经营管理之前,为娱乐活动进行准备,准备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财务事项衔接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财务事项衔接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明确规定,关于开(筹)费的处理,新税法中的开(筹)费没有具体规定。没有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管理前夕重复使用抵扣,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明确规定办理。但是,一旦选定,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前一年的未摊销开办费,也符合明确规定的待遇。
损失补偿方式二:核定征收前的损失,转入审计征收年度后继续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要性的通知(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法批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比例为:应纳所得税=应税所得×适用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2009]377号)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明确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非应纳税所得额和免税所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其中总收入是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方式从各种可能来源获得的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时,以前年度应弥补但未弥补的亏损,在核定年度内无法弥补。但当转为审计收款年度时,可以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弥补亏损。
损失补偿方式三:香港证券交易所的损失,不采用资产社保转让新股的同时减持股份的方式进行补偿。
证监会发布的《香港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第1号——香港证券交易所基本集团公司实施后未弥补亏损的监管要求》明确规定,公司的资产社保不得用于弥补亏损,资产社保不得用于增持新股和减持股份弥补亏损。
对于香港证券交易所可能因实施重组而多年无法弥补亏损,对公司分红和公开发行股票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况,控制指引明确规定了四项控制要求:第一,相关香港交易所应遵守劳动法。明确规定公司资产社保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第二,香港相关交易所不得采取将资产和社保转入新股、缩股等方式规避上述立法,以弥补公司亏损;第三,相关港交所应在中期新闻稿和报告中充分披露未能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做出特殊可能性提示;第四,在实施基础集团公司时,香港相关交易所应在重组白皮书中充分披露线下继承损失的负面影响,并做出特殊的可能性提示。
损失赔偿方式4:分公司的损失由政府总机构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经营管理部门统计缴纳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明确规定由政府总机构负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已经计入一般政府机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仍单独弥补损失。
损失补偿方式五:取消合并并赔付损失,重新分配其被合并的核心成员企业进行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并购支付后往年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7号新闻稿)明确规定,取消并购审批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集团公司总部统计的仍未弥补的累计亏损由集团公司重新分配给核心成员企业,以弥补剩余的结转期限。
损失补偿方式六:房屋企业上一年度的损失,可按计算出的预定三好金额进行补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销售未完成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预定应税毛利率按季(或按月)计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成后,企业应在第一时间结清其应纳税生产成本,并在此之前计算具体的三好销售额,同时,具体的三好销售额与同一预定的三好销售额之间的利息应计入企业当年结合其他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损失补偿方式七:房企取消损失,结算支付前夕申请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企业所得税处理难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9号新闻稿)第一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按时清算开发项目农用地税率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同时注销财务登记时, 注销前夕结算支付发生损失的,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体项目缴纳的农用地税率总值,按照项目开发每年实现的项目销售额占整体项目销售总值的比例,在项目开发每年分摊,并按照以下公式明确计算:
每年分摊的农用地税率=农用地税率总值×(项目年销售额÷整个项目总销售额)
销售金额包括相当于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国际标准住宅小区的销售金额。
(2)项目开发各年度待分摊的农用地税率减去当年已从净利润中扣除的农用地税率后的金额,属于前夜应扣除的农用地税率;企业应当变更本年度公司注销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时计算本年度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严重不足以退税的,应当作为亏损结转至下一年度,并变更公司注销交易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项目农用地税率清算前夕,如因上述方式农用地税率分摊发生变化,导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应及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损失补偿方式8:被融资企业的损失由被融资企业按时结转弥补
被融资企业的损失不能从投资者身上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难点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新闻稿)第五条要求,被融资企业发生的经营管理损失,由被融资企业按时结转弥补;融资企业不得改变和降低其融资生产成本,也不得确认为投资损失。
损失赔偿方式9:金融机构搬迁损失从法定损失结转赔偿期限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闻稿(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40号新闻稿)第21条明确规定,企业往年发生的未弥补的损失,从搬迁年度后一年至搬迁年度结束前一年,从法定损失结转赔偿期限中扣除;企业在搬迁或生产时,其损失应在结转年度倒算。
损失补偿方式10:对于全境内的损失,对外补偿不得超过前夜的对外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境外开设的政府机构的利润可以弥补在全国各地开设的政府机构的亏损,但用于弥补全国各地亏损的部分仅次于企业之前的全部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企业外国所得税抵免的通知》(国税发〔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外国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同一外国(周边地区)设立没有独立纳税信誉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明确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减其全部境内或其他国家(周边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手册〉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号新闻稿)具体而言,如果一个企业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境内、境外所得之和为负数,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以及因向上结转补偿的限制而未收回的部分,未来不限于五年。
损失补偿方式11:合并、分立前的损失,正式重组不得结转弥补
根据《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中办理企业注销企业所得税若干难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重组中企业注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闻稿》(国税发〔2010〕4号)的规定,重组适用正式财务处理的,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合并。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结转相互弥补。 明确规定了以下四个条件:1。适用合并的正式财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被合并企业中结转弥补;2.适用正式财务处理分离,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3.对于普遍财务处理的合并,被合并企业可由被合并企业补偿的亏损金额=被合并企业总资产的皮疹商业价值×合并业务开始前夕国家发行债券的汇率;4.对于普遍财务处理分离,被分离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损失,可以按照被分离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进行再分配,被分离企业将继续弥补。
损失补偿法12:企业合并的损失,一般按被合并企业的金额进行补偿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难点的通知》(国税发〔2009〕59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重组符合要求,且企业大股东在企业合并时取得的股份支付金额不低于其购销支付总额的85%,且企业处于同一控制之下且无需支付对价的,合并两国可选择按照以下明确规定进行普遍财务处理:1 .被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金和债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宜,由被合并企业继承。3.被合并企业可由被合并企业补偿的损失额=被合并企业总资产的商业价值总额×被合并企业成立前夕国家发行的期限最长的债券的汇率。4.被合并企业的大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由他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份的计税基础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闻稿(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新闻稿)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被合并企业可弥补的亏损金额,是指被合并企业在法律规定的剩余结转期限内,每年可弥补的亏损金额。
亏损公司交易损失的弥补方法十三:企业分立损失,一般重组由分立企业按资本比例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