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军区公安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增值税应税销售或出口货物,适用原17%和11%的税率,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
二、税收收购大米,原适用11%的扣除率,扣除率调整为10%。
三、购置税为制造大米出售或交付给原材料的16%税率,按12%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6%。原适用11%税率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0%,注销出口公司的股东决定征税。
5.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终了出口的第四条所涉及的货物,以及第四条所涉及港口的应税行为已售出的,在购买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调整前由出口退税公司执行。股东决定注销率;购买时已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2018年7月31日终了,中小企业出口第四条所述货物,销售第四条所述口岸应税行为,实行调整前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和出口货物退税率的实施周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年度为准,调整港口应税行为退税率的实施周和销售港口应税行为的实施周以出口单证签发年度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抵扣率、出口退税率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大力支持增值税税率调整管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和实施步骤的监测研究、政治宣传和解释管理,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管理稳定和基本推进。如有困难,请尽快向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