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将材料相关信息带到市政务中心等公安部门窗口申请。
初审合格后,签发《受理通知书》或取消《天津公司申请材料接收表》。不符合受理前提的,事后或5个工作日内重新使用,告知申请人需天津公司补正的材料全部作废(出具通知表)。
2.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将决定是否批准注册,并在事后出具《注册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中小企业登记材料核实事项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五个假期后(除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细节外),申请人可以通过向许可窗口出示《登记决定通知书》来变更《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1)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3)《指定选择或共同交付中介机构证明》(公司公章);
(四)信贷公司变更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决议;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股份交割证明证明
(6)新股东的主要资格证明或第三方证明;
(7)规章制度(由公司法人签署);
(8)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需申请批准的,提交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9)公司《营业单位许可证》备案函。
股东变更只能在两国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用财团法人或股东的身份改变中小企业的数据。另外要知道,股东变更有缴纳万分之五税的情况,资产越大,应纳税额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