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注销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基本概念,不能视为等同。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所有人主动向国家研究院商标局申请注销,并以解释为由主动注销自己的商标。
与商标撤销相比,商标撤销是一种主动行为。商标撤销是指他人根据《商标法》的有关明确规定,非法向国家研究院商标局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的撤销行为。
二、撤销商标的行政处罚
1.商标的书写、立体或其组合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明确规定(即商标禁止规定)。
2.注册申请人通过注销香港公司的过程,以欺骗或者其他不绝望的手段取得商标的。根据《商标法法规》第二十五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相关登记文件的。
(2)违反诚信标准,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注册他人已为香港人所知的商标。
(3)授权中介以其名义注册委托人的商标。
(四)侵犯他人优先登记的基本权利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商标撤销与商标注销的区别
1.商标被撤销后不能提出申请,但商标被撤销后可以提出新的申请。
2、对于没有商标的,撤销商标是主动行为(如被商标局撤销或他人申请撤销商标),而撤销商标是主动行为(如放弃或主动申请)。
商标注销与商标撤销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商标注销的因素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取消香港公司的流程,而商标注销是因为仍在使用而同时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