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企业或第三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有关立法设立的企业,其全部资产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企业取得的全部利润归外国投资者所有。
2.中外合资企业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发展组织或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发展组织解除公司职务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经营、分享利润、承担风险。每个投资者按照注册资本投资比例(股权)分享收益,承担风险和损失。
2.合作项目企业
外国企业、其他经济发展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发展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承包企业。合作前提、收益分配、可能性与损失分担、投资回收与管理方式、合作终止后剩余个人财产的归属状况等,在合同中约定。
合作项目管理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管理企业在取消聘任方面最重要的区别是,双方的投资或合作前提不能转换为股权,但企业终止后的收益分配、可能性分享、责任承担以及全部剩余个人财产的分配,几乎可以根据其投资的股权确定,也可以不确定。投资回收和管理的方式也可以不同于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所有资产由等额股权组成,大股东以其认购的股权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债务负责。其中,外国大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招募的方式设立。
4.外国投资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方式设立的从事必要投资的公司,一般为实体信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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