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放宽注册资本注册的前提;
除立法、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竞争规则的决议》外,取消了信用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公司成立时仍首次限制股东(发起人)的市场份额;仍然限制股东(发起人)资金和白银投资的市场份额。
二、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变更为认缴登记原则;除立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实际缴纳的决议外,还有公司股东(发起人)在公众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部门注销设立后2个月内缴足出资的竞争规则,可以在5个月内缴足出资。公司股东(发起人)独立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信用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收资本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公司注册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