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颁布,2005年12月修订
第二章“登记管辖”,从条例第六条到第八条,基本规定了中华民族的公司登记管辖。明确如下: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电影电视公司撤销国有企业为中央集权政府机构履行董事、监事职能的公司,融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电影电视公司撤销公司;
(二)外商投资公司;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其他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融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第三方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行政事务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注册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行政警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派出所负责
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下列公司:
(一)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注册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明确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周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