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独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是第三人。
(二)有注册商标。
(三)募集投资者认可的资金;
(四)具有相同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
(五)有相应的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从事立法和行政事务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者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独资中小企业申请表;
(二)投资者身份证明;
(三)中小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事务法规规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公司应提交有关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注销批准文件。
中介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者承诺书和中介机构身份证明或者配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