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在行政事务程序中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新的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申请书》后十五个月内,申请复审。
商标被拒的罕见原因:
1、同一福州注销公司类别完全相同的商标;
2.同类商标;
3.同一类别的商标有的完全相同,有的相似;
4.不同的类别毕竟保护的是同一个产品;
5.不同的品类毕竟保护的是相似的产品;
6.对于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申请年份较晚
商标驳回审查前提: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配额。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申请的细节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明确的细节,复审的理由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否则,复审申请将被视为违宪。
4.申请商标复审,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申请书》一式两份和《商标复审申请书》两份。
在规定的一周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是商标被驳回的第一件事,但如果不是第一次申请复审,就会导致
失败,重新注册要经过一个审查期,既节省了物质资源,又对中小企业商标的使用产生了负面影响,导致中小企业无法如期享有商标带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