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
器官。下级天津公司登记机关在下级天津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对天津公司进行登记管理。天津公司登记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省负责
管理工作。由此可见,中华民族在天津公司进行外事登记是行政事务负责人的选择方式。负责天津公司外事登记的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鸡西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外部关系是下级和下级领导之间的关系。在各级商业银行的政治机构中,相应设立了中小企业登记局、中小企业登记办公室和中小企业登记科。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各级公安部门对天津市完全注册公司的外事工作有专门管辖权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企业对履行董事、监事职责的公司和公司设立并持有10%以上股份的公司进行监督;(二)外商投资公司;(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公司注销原股东身份证立法、行政法规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的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公司;(四)其他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天津市国有企业对履行董事、监事职能的公司,以及公司以融资方式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进行监管;(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规定注册第三方设立的公司应当融资;(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明确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注册的其他公司。市、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司登记,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登记的公司除外。土地(周边)改为城市后,出现县级市,辖县。这样,县级市与其管辖的县(及地级市)之间就出现了一个难题:公司是否注销原股东身份证?明确的管辖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门确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