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乐娱乐产品;
2.收藏品/艺术品;
3.ACG/动画电影产品;
4.展览、活动和娱乐活动;
5.表演(剧)电视节目/网络表演;
6.游戏产品(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发行)。
1.互联网文化产品展览、竞赛、网络表演等公共服务。
2.互联网文化产品制作、复制、出口、批发、出租、播放等公共服务。
3.在互联网上发布文化产品,或通过互联网将其发送给计算机系统、电话、电视、收音机和电子游戏机等客户端,供互联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订购、使用或下载公共服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娱乐活动的,由省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娱乐活动,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公共机构互联网文化娱乐活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注销期限的,由省级以上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提醒,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批准出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天津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低不得超过3万元;违法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州、省电信公司政府机构责令改正;如有违法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公司政府机构责令被暂停的公司在注销期内整改或责令其继续关闭网站。
只要你的网络涉及到以上业务,网管许可证是必须的。如果你能承受以上原因,你就可以为所欲为。已经强调过很多次了,就是特许经营和管理,管理者要慎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