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撤销的基本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未强制执行且最近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局受理撤销三个商标的申请后,将向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提供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通知》,被申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前三年该商标在商品/公共服务保护中被异常撤销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强制不使用的证据材料。
二.商标撤回的处理方式如上。被申请人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以前使用过的证据,或者证明有强制执行而没有使用过。
1.准备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基本权利:《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密封、贵金属官方文件上使用商标,或者在促销、展览等商业贸易中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可能的行为。”
1.整体使用:“使用”包括专利权人的其他使用和他人的使用;
2.使用的物理性质:使用有争议的商标来识别商品或公共服务的可能作用,即商标使用;
3.使用范围:在中国规定的三年内,在批准使用的商品或者公共服务中使用注册商标。
2.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
1.跟单:跟单,作为公司在经济往来中的基本汇票,是公司非正常注销的书面证明,是在商品购销、提供或接受公共服务等经营管理和娱乐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票据。因此,真实有效的产品销售文件或公共服务提供文件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
2.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是最重要的汇票,是整个经济发展参与经济发展和娱乐活动的基础,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
3.电视广告道具:电视广告包括在电台、电视节目、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商品和公共服务的电视广告。电视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和公共服务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商标标识大多位于电视广告的明显位置,是很好的证据材料。
4.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包括商品包装材料和公共服务用具包装材料,被公司非正常取消或封存。
5.产品检验调查报告:下级综合质量监督机构、行业协会等国家政府出具的证明商品产品质量的产品检验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必要的证据。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所以商标印制证明材料也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
7.商标许可证明材料:商标许可在商业贸易中是一种罕见的现象。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向商标局备案许可合同。书面许可合同是最弱的,其次是书面许可合同和协议。但是,只有许可而没有具体使用,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许可合同仅用于支持被许可方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其他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证据的材料包括附在产品上的产品申报表。但上述单位的全部材料不一定能证明一个商标被公司非正常注销使用。因此,往往需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持,形成有效的证据轮,才能充分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商标所有人应尽可能提供各种证据材料,以确保证据充分有效。
归根结底,《商标法》“撤三条”的目的只是为了清理被占商标,减少商标自然资源的节约。同时,中小企业也不想为了在商业市场上竞争或抢占商标的自然资源而冲动地申请“退三”,从而节省香港市民的自然资源。
以上是关于商标撤销的相关细节。如果您的商标已被撤销或您想申请商标撤销,您可以联系我们。掘金企业服务公共服务电话:400-6060-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