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处理新程序:因其他因素造成公章被抢、被盗或丢失的,应立即向核实原公章材料的公安部门报告,并向当地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市以上报刊开拆函。原公章无效;
需要重新刻制的,应当持无效的公开信,按照本必要性第七条的明确规定办理刻制手续。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政府机构应提供设立单位或政府机构的批准文件、注册证明和公众注销公司ABC账户注销章刻制证明,以及载明公章名称、形状、标准时间刻度、所用不锈钢、字迹、排列方式、顺序等细节的材料。
上报天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公安部门核实上述材料及是否刻制公章,并将数据录入公司随身携带的印章社保管理信息系统
其他相关护照由刻制单位或政府机构移交的公章刻制经营管理单位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