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办法》第二条所称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在其有生之年倒计时经营管理期间的月末或季度末,包括尚未取得的销售额。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纳税申报销售”,是指经纳税人单独核定的全部增值税销售,包括免税销售和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销售。“检验修理销售”和“支付风险评估变更销售”计入销售年度1月(或季度)的纳税审批,不计入销售年度的纳税期限。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其他人”,是指第三人。
4.《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数据,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生产经营管理地址”栏中填写的明细。
5.《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金融登记护照”,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签发的具有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整合的社会中金融机构特征的相关护照。
6.《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在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的《财务事项申请表》中,需要告知纳税人的详细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年度应税销售额已被公司注销且会计档案超过国际上明确规定的标准的,税务机关还应在收到《财务事项申请表》后5日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选择按照零星纳税人的程序缴纳;未办理单证的,自通知期限届满后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按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待纳税人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七、纳税人销售运费、提供原材料修理和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应税运费和劳务”)以及销售公共服务、资产、资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应税运费和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国际标准,其中一项超过国际标准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程序的明确规定办理。
八、纳税人交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簿》经税务机关核对后,可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九.公司在《办法》中对会计档案的注销明确规定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届满的当天为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有3天以上(含3天)的法定节假日的,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X.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额确定具体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请示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变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公告》(2016年公司注销会计档案公告第23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29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发布。为具体落实有效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1)在《办法》中明确“经营期”、“纳税申报销售”、“检查补充销售”、“支付风险评估和变更销售”、“其他人”、“同一生产经营场所”、“金融登记护照”的有效执行范围。
(二)具体《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制作《财务事项申请表》,需告知纳税人相关详情。
(三)具体而言,纳税人销售运费、提供原材料修理和更换劳务(以下简称“应税运费和劳务”)以及销售公共服务、资产和资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应当分别计算应税运费和劳务销售额以及应税行为销售额,并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国际标准。其中一项销售超过国际明确规定标准的,按照明确规定同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返还给纳税人,并保存在公司注销会计档案,可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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