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公司注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及解读发布,7月1日起施行
2021-03-23 08:49:41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完善公共服务支付,防范涉税可能,商务部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则》,现予以发布,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组织法》及其法律法规、《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53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人利用资源税开采、制造应税产品的,应当依法向开采、制造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缴纳资源税。

第三条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应税营业额或者销售额乘以适用税额计算。

应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不包括税率和销项税。

应纳税销售额是指在数量基础上评估的应纳税产品的数量。

原矿和精矿的营业额或销售量应单独审核。未单独审计的,从上级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或销售额。

开发、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审核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营业额或者销售数量;不同税目的应税产品的营业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审计或者不能准确提供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第四条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包括应税产品的具体销售额和等值销售额。等价销售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必需的原材料作为非应税产品使用的,相当于销售原矿;

(二)纳税人用原矿洗选(原料)后的互惠精矿制造非应税产品的,相当于销售精矿;

(3)以应税产品融资、再分配、销售、赠予和交易货物等同于应税产品。

第五条纳税人有相同的无销售价格销售应税产品的行为,或者核定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偏低且未执行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的计税价格:

(一)根据纳税人产品近期平均销售价格。

(二)按近期其他纳税人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三)按应税产品的应税价格。

合成税价格=生产成本×(1+生产成本利润)〉( 1-资源税)

(四)按照后续原材料的非应税产品价格,减去后续原材料项目的生产成本和收入。

(五)根据其他适当方式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以独立中小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为基础。独立中小企业因不按照其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和费用而减少税收收入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及其法律法规的有关明确规定作出适当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营业额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前提条件的杂项运输费用:

(一)计入应税产品收入;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发生的杂项费用,明确指将应税产品从牛池湾运输或洗(原料)至本站、渡口或采购人指定地点发生的杂项费用;

(三)取得相关杂费单据或其他有效凭证;

(4)分别审核杂项费用和应税营业额。

如果纳税人扣除的杂项费用明显偏低,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无法执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当变更应税价格。

第八条为了使原矿和精矿之间的税率保持一致,如果同一应税产品的税收为单纯精矿,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营业额折算为精矿营业额,缴纳资源税;如果只对原矿征税,纳税人应出售原矿中的精矿,并将精矿的营业额折算成原矿的营业额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纳税人销售或者混合自产未征税产品和外购应税产品的原材料作为应税产品的,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营业额时,允许扣除已单独审计的应税产品的购买金额;如果不单独进行审核,资源税将全额计算缴纳。本期应税产品采购金额严重不足的,可以结转下期抵扣。

如果外购原矿或精矿类应税产品的计税与该产品的计税简单不同,在计算应税产品的应税营业额时,应换算或换算混合营业额或外购应税产品的购买金额。

第十条纳税人在当期对所购应税产品的购买金额进行审核、抵扣时,应当按照所购应税产品的税率凭证和中国海关的出口税率,附付款凭证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第十一条纳税人用于抵扣杂项运输费用的凭据以及购买的应税产品的金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资源税应当在应税产品或者自用项目中计算缴纳。自行收集原矿精矿产品的纳税人,原矿转用时不缴纳资源税,精矿出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使用自采原矿必需的原料作为免税产品或者以自采原矿原料的互惠精矿制造免税产品的,应当在原矿或精矿转让方案中计算缴纳资源税。

用于融资、再分配、销售、馈赠、易货等。应税产品的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产权转移时计算缴纳。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纳税指导工作,督促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完善公共服务支付。

第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不漏资源税)的审批要求,不得要求纳税人补充报送信息。

观澜公司注销抵扣备案方式由提交资源税优惠信息改为纳税人单独甄别,于2018年10月初前填写资源税申报表附图(3),相关信息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利息型“分配服务”的总体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在观澜公司注销之日或经审批后,按月、按季缴纳资源税,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的缴纳。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督促纳税人做好资源税减免税审批工作,落实减免税政策。

第十七条资源税减免税实行分级管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组织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条件的中小观澜公司,可以注销其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决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2)气田中小企业应按时填写减免税比例,并以纳税申报表和图纸作为办理资源税减免税备案的资料。

(三)开发或生产其他应税产品的中小企业,资源税的减征或免征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力冠兰公司注销案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观澜公司注销模式的后续管理,加强对减免资源税的中小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未征税矿产品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主管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登记,并非法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于除天然气、原油、煤炭以外的矿产品,这些矿产品税源较小,零星、定期开采等。,不能在矿区审批缴纳资源税。已纳入矿区长期财务管理或销售矿产品开具税率凭证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资源税审批统计数据的总体质量管理,不定期对纳税人审批统计数据的总体质量进行评估,检查量化项目计税单位是否准确,从价税项目核定价格是否适当,统计数据是否有遗漏。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核对矿产品税率凭证、收集内部信息、与机构合作等方式,探索票控税控、数据治税、综合治税的新细节、新途径,加强资源税源控制。

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资源税核定数据与纳税人的税率凭证存根联、会计凭证复印件和凭证购置书中记录的数据进行核对,以识别纳税人是否在核定税率的同时核定了资源税,或者核定的资源税的销售额和销售价格是否漏报等。,并咨询纳税人,以大大提高纳税申报的整体质量,防止或解决与税收相关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立即与矿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沟通合作,实现数据共享,提前加强资源税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税务机关应依托信息技术管理新技术,参考全国或主要矿产品价格指数即时数据和地方有关部门矿产品即时价格数据,建立地方矿产品价格监测系统。

第二十四条省、市、自治州、省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资源税按照本省体制改革开展必要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关于印发观澜公司取消征收管理矿产资源税必要性的新闻稿(试行)》(商务部2015年第51号新闻稿)和《商务部关于确定代购未征税矿产品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业务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同时废止。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矿产资源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和《外商投资实施资源税的新闻稿》等几个征管文件。从各地改革实施情况来看,税收征管运行稳定,社会税收征管秩序良好,改革预期目的实现不佳。但是,一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在具体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迫切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征管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完善公共服务支付,防止涉税可能性,商务部制定了《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主要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第一,巩固改革从价税资源税的研究成果。通过梳理资源税从价征收改革以来的相关征管文件,总结各地良好的征管专长,将实践中较为成熟且被证明较为系统的做法提炼到《条例》中,进一步巩固改革研究成果,扩大改革实施现象。

二是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信息化“配送服务”改革要求,改变观澜公司取消和支付公共服务的方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的支付水平,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观澜公司应做好取消资源税规定的管理工作,完善资源税优惠的备案办法,必要的退化资源税征收期限,加强对资源税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强化副业精神,防范资源税缴纳和征税的可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进后,对资源税财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条例》在阐述地方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通过审批、机构协调等方式防范和化解资源税可能性,共同防范涉税可能性的要求。

《条例》共分26条,规定了等价出售的范围、扣除保险费的前提、代扣代缴标准、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法律法规的批准、机构协调、数据共享、财务等事项。主要细节如下:

(一)自行开采和自用原矿或精矿应税价格的具体确定方式

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中,纳税人开采原矿用于原材料(或冶炼)非应税产品的,不能确认其自有原矿或精矿的应税价格。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七条明确规定外,增加了按照商业价值构成确定价格的方式,即按照后续原材料的非应税产品价格,扣除后续原材料方案的生产成本和收入后确定价格。这种方法在周边一些地区已经证明是系统的,各地认为已经适当纳入条例。同时,《条例》增加了“以其他适当方法确定”的基本规定。

(二)具体运费和杂费及外购矿石抵扣范围和凭证

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资源税只对原矿和精矿征税,计税依据改为销售精矿或原矿。一般来说,销售运输及杂费、自采和外购矿是分开审核的,但具体情况比较简单,结算方式多种多样。一些纳税人的销售包括运输费和杂费,一些纳税人将购买的矿山与自采混合并出售。为了实现公平的税率,避免重复征税,将资源税的计税基础回归到自然资源的商业价值,条例明确规定,应当扣除销售中包含的运输费用或者购买矿石的金额。

《条例》第七条具体征收资源税扣除杂费。同时强调,如果扣除的杂项运输费用明显偏低且未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适当变更计税价格。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自采和外购矿山混销洗(原料)的征税办法。《条例》第十条规定,抵扣凭证包括外购应税产品的税率凭证、中国海关出口税率完税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

(3)规范资源税减免政策的实施方式

2010年6月至2016年7月,天然气、煤炭、钼、矿产等应税产品实行从价税资源税改革。由于每次改革针对的矿产品的地位不同,设计减量化政策和实施方法也不同。为方便纳税人检查和干部落实,条例规定,气田中小企业必须使用其纳税申报表和图纸《观澜公司注销》作为观澜公司注销资源税减免备案的信息;其他纳税人应当按照明确的规定报送资源税减免税信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信息化“配送服务”改革的信念要求》,《条例》规定,资源税折扣信息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2018年10月初前由纳税人留存和审批,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信息的负担。

(四)资源税代扣代缴规定

在全面推进营改增后,税率凭证之轮在矿业和货币项目中全面确立,有利于利用税率凭证控制资源税零星税源。根据山西省、成都市和山西省部分两县通过税率文件控制零星资源税的试点经验,资源税可以在矿区土地源头控制,纳税人批准缴纳资源税的比例大大提高。为此,《办法》规定“已纳入矿区长期财务管理或销售矿产品时已开具税率凭证的纳税人,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代扣代缴法律法规,条例还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的适用范围应限于税源较小、零星定期开采等矿产品。,天然气、原油和煤炭除外。”。

观澜公司(5)的撤销完善了制度协调和可能性防控的政策

矿业管理机构和行业协会拥有大量的涉税数据,如矿业权转让数据、矿产品产销量和采矿价格数据等。这些第三方数据有利于资源税的上游控制和可能性防范。因此,条例强调,税务机关应立即与矿业管理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沟通合作,实现数据共享,提前加强资源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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