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在一家原供销社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供销社职工成立了由包括吴某在内的87人组成的供销社职工持股会。2001年8月2日,供销社职工持股会从破产个人财产中集资70.9万余元,李集资5万余元,共同创办了一家好企业。自2002年1月以来,第一好企业股份协会的大部分非会员已陆续签约并退股
在一家原供销社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供销社职工成立了由包括吴某在内的87人组成的供销社职工持股会。2001年8月2日,供销社职工持股会从破产个人财产中集资70.9万余元,李集资5万余元,共同创办了一家好企业。自2002年1月起,第一好企业持股会的非会员大部分已签约退出职工持股会。2006年12月18日,杜某持《申请报告》、《股权转让合同》、《大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企业章程和议案,向被上诉人某市工商局申请变更第三方大股东的真实身份,即一家好企业由杜某、李某变更为杜某。12月26日,企业登记事务管理机关核实,一家好企业提交了完整的原材料,同意立案。12月29日同意批准备案,并于当日向杜某发出企业工商变更许可通知书。包括第一企业持股会非会员吴某在内的87人,以损害其他非职工持股会会员权利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规定变更申请表通知应予注销。
第一种建议认为,企业登记管理事务行政机关以某种方式对企业的工商变更进行检查,并想进行真正的尝试。行政事务备案行政机关应当核查申请人杜某提交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理合法。在公司仍有十余名大股东未全部退股,且公司绝大多数大股东未全部退股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未履行认真核实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公司变更备案,故被上诉人允许的工商股权变更承担违规责任。
第二种建议认为,被上诉人批准并提起好企业工商变更申请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被告的申请违法应予以驳回。
我同意第二种建议,原因如下:
作为企业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同时备案的四大主题是注销公司执照、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非法查证。事实上,目前中华民族的企业注册采用的是领先验证、实际审查为辅的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北市企业登记管理的必要性》第二款第二点要求,申请企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对申请文件原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执照的注销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兼营工商变更,应当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工商变更申请报告;(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定或决策人;(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公司执照注销和公司登记程序的流程要求》第三点要求公司登记事务行政机关非法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立法规定的方式。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查的,进行核查是违法的。行政事务备案管理机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立法明确规定的方式。完整的申请材料是指申请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质监局根据公司注册规定、行政事务规定和纪律发布的明确规定提交的所有原材料。申请材料符合立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期限,所述事项符合立法明文规定,公文格式符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备案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原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问题的答复》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真实与否的责任。备案部门的职责是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及描述的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从上述要求可以看出,行政事务备案行政机关在进行企业登记时,只非法检查申请材料是否有模式行为人,其岗位职责是检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公司执照注销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和材料中描述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事务法规的要求。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为案外人进行工商变更时,仅承担违反法律的方式验证的法律责任,即仅检查案外人是否非法提交工商变更所需的原材料,工商变更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的内容双方是否完全相同。有必要检查局外人提交的原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公司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司大股东工商变更时,非法提交了申请报告、《股权转让合同》、《大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原始材料。被上诉人用新媒体查看了案外人提交的原材料后,认为原材料齐全,方法完善,允许工商变更承担责任不违法。被告虽然觉得“协议”、“决定”是外人弄虚作假造成的,过热,但确实证明了,而且“决定”、“协议”的约束力不属于政府部门对财务管理进行广义上的检查,所以被告可以另寻救济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