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所得税也可视为企业所得税的一种,以全境内企业的海外利润为基础,征收其海外所得税,但境外投资或境外外国企业设立的公司除外。然后计算企业海外收入的所得税。
财税体制
回答:
所得税
海外收入支付方式:
一、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当期与境外所得税抵免相关的下列项目,进而确定当期可计入其他国家(周边地区)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和抵免额的具体金额:
(一)全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全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国家(地区)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外国所得税可以按不同国家(周边地区)抵扣;
(3)海外所得税在不同国家(周边地区)的抵免额。
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上述项目可以抵扣的具体境外所得税的,在相应国家(周边地区)缴纳的税款不得从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也不得从当年抵扣。
二、企业应当按照实施法第七条的规定,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实施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一)村民企业在境外融资中设立不具有独立支付信誉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境外所得扣除一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的适当费用后的总值。公司注销印花税的收入和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村民企业在境外设立无独立纳税信誉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境内,均计入本年度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境外股息、储蓄和其他权利投资所得,以及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的规定计算的贷款、地价、使用权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境外股息、储蓄等权利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年度确认为收益实现;境外贷款、地价、使用权费、个人财产转让等收入。,应当在购销年度内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确认变现。
(三)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的,应当按照境外发生的与在境内设立的政府机构和娱乐活动密切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制定上述第(二)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为取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而发生的连带费用,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的适当部分,应当在境内企业与境外(分为国家(周边地区),下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分摊,并按适当比例扣除。
(五)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周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纳税信誉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损失,不得冲抵全国或其他国家(周边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由同一国家(周边地区)的其他项目或下一年度的收入按时弥补。
三、境外所得税税收抵免是指根据我国境外税法及相关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实物性质。但它不包括:
(一)根据境外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错误缴纳或征收的境外所得税款;
(二)按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增加的贷款、滞纳金或罚款;
(四)已缴纳境外所得税或其利益和欺诈行为从境外税收整体中获得特定回报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
(五)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已经免除中国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
4.被村民公司注销的印花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款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间接负担的税款,是指按必要或间接持股方式持有规定水平20%以上(含20%,下同)的外国企业。从应当分享的股息、储蓄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下级外国企业逐步计算,由上级企业承担。
本级企业缴纳的税款属于公司上一级企业缴纳的税款=(本级企业收入和投资收益缴纳的税款+本级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间接缴纳的税款)×本级企业向公司上一级企业再分配的股息(储蓄)÷本级企业所得税后利润。
5.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金融部门另有规定外,依照《实施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由20%以上股权的村民企业要求或间接持有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下列持股方式的三级外国企业:
第一层:必须持有实体村企业20%以上股权的外资企业;
公司取消的第二层印花税:实体第一层的外国企业必须持有20%以上的股权,实体村企业必须通过一家或多家符合本条持股前提的外国企业持有或间接持有至少20%的股权;
第三层:实体第二层的外国企业必须持有20%以上股权,至少持有20%以上股权的外国企业必须由实体村民企业持有,或通过一家或多家符合本条规定的持股前提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
6.如果村民企业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周边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周边地区)税法享受免税或减税优惠,且免税或减税金额应等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在中国应纳税额中缴纳的税款,则免税或减税金额可作为企业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用于并行抵税。
七、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国家(周边地区)不计算对外税收抵免额。
一国(周边地区)所得税抵免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来自中国各地和国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来自一国(周边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自中国各地和国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来自全国和境外的所得的应纳税总额”,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的全境内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和小于零的,当期全境内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和为零,当期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也为零。
八、在计算境外已付和间接负担所得税的具体抵免额时,境外国家(周边地区)企业在支付和间接负担达到所得税要求的前夕低于计算出的境外国家(周边地区)抵免额的,应以该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扣除;超过抵免额的,抵免额作为抵免前夕的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超过抵免额的部分,从下一年度起的最近五个纳税年度中,以每年抵免额的税前扣除额抵销。
九、下列情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简单而必要的取消公司印花税收入来计算税收抵免:
(1)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前提的创业收入和股息收入,经出口国(周边地区)中央政府行政机关出具的具有实物性质的汇票略加证明,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现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且已具体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可作为抵免限额,但收入输出国(周边地区)的具体有效税额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且企业可按该国(周边地区)或中央公司税务机关注销的印花税准予抵免的除外。 由政府行政机关出具的支付不超过信用额度的实物性质或证明金额的汇票; 超出部分不得记入贷方。
投资收益如股息、贷款、地价、使用权费、个人财产转让等。,凡不属于本款规定的,应按本通知其他规定计算。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的业务收入和符合境外间接税抵免前提的股息收入,其所缴纳和间接承担的税收在收入输出国(周边地区)的法定税收中,且其具体有效税收明显高于中华民族的, 需要将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税收抵免额作为在境外具体缴纳的可抵扣企业所得税。 国家机构清单见附录(周边地区)。司法部和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动变更花名册。
< 公司注销的印花税p>除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贷款、地价、使用权费、个人财产转让等投资收益,按照本通知其他规定计算为境外税收抵免。
十、企业在境外融资设立不具有独立支付信誉的分支机构,其计算制造、经营和管理的本年支付额不完全符合中华民族今年支付的规定,且中华民族今年支付时应与境外今年支付额相比较,应在中华民族今年支付结束的任何一天进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境外所得企业已缴纳或者间接承担的境外所得税款,从境外所得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十一、企业抵扣境外所得税后应缴纳的具体所得税比例为:
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中,公司注销的印花税=企业在国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企业所得税抵扣和折让税-境外所得税抵免。
看企业海外收入所得税的计算
海外收入包括什么
海外收入是“全境内收入”的对称。指个人、财团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如制造管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使用权所得、贷款所得、股息、储蓄所得等。由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极不一致,判断全国各地所得和国外所得的明确国际标准与公司取消印花税大相径庭,但其行使职权、征税和司法权、征税和所得税的基本做法基本相同。
境外收入是指境外纳税的全部收入(包括制造、经营和管理及其他收入)
),扣除境外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如果获得了
如果是净利润收入,则需要折算成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包含的收入,折算公式如下
如下:
境外所得折算为税收所得=适用于该国周边地区所得税的境外所得/(1-适用于该国周边地区的所得税)+适用于该国代扣所得税税率的境外所得/(1-适用于该国的代扣所得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