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行政机关申请中小企业登记。
1.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中小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中小企业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议案。
2.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策人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出租屋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出租屋申请确认。
4.公司跨住所变更中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在迁入出租屋前向迁入地行政机关申请中小企业登记;属于中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由原中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将中小企业登记信息传递给中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5.公司更换董事长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策人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律规定的专业知识的验资调查报告。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缴纳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信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中共中央办公厅或者省、自治区、县级市天津市人民政府授权单位的许可文件;以募集方式募集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办公厅证券管理模式下单位的许可文件。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作出之日或者决定人作出生效之日起9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确认书以及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最多次数的债务偿还或者债务利息担保声明。
8.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定或者决定人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公司变更注销登记;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事务法规规定不予审批的新项目的,应当自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9.上市公司办理注销公司变更品种手续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中小企业类别设立的国际标准,在规定的月份内向中小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0.法定责任有限公司变更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自公司主要股东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确认或者一般合伙证明。